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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考核奖励办法、黑龙江省工业企业助保金贷款风险补偿管理试行办法、黑龙江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认定和扶持办法、黑龙江省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统计监测办法等4个文件的通知

  第三十三条 贷款企业如有违反财经纪律、提供虚假信息、骗取助保金的行为,由有关部门责令其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贷款企业恶意逃避债务导致助保金、风险补偿金和银行贷款损失的,除追究法律责任外,取消该企业加入助保金的资格,记入人民银行诚信系统,保证助保金和风险补偿金安全运行。

  第三十四条 各市(地)、县(市)管委会、银行业金融机构对风险补偿金的申报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属于以下情况之一的,3年内不再接受该企业的贷款项目申请,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风险补偿金的;

  (二)有截留、挪用风险补偿金行为的;

  (三)其他违反资金管理办法的行为。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会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各市(地)、县(市)按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黑龙江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认定和扶持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国家重点产业振兴规划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10]1号)精神,按照“政府扶持中介、中介服务企业”的原则,引导、规范和创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工作,推动全省中小企业结构调整和产业优化升级,促进中小企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服务平台是指依托产业集群、工业园区或中小企业集聚区建立,满足中小企业共性需求,由为中小企业提供信息、产品设计、研发试验、检验检测、技术推广、技术咨询、专利辅导、人才培训、创业辅导、市场开拓等服务的一个或几个独立法人实体组成,具有开放性、资源共享性的服务组合。

  第三条 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主体可以是独立的企业、事业或社团法人。坚持多元化投资和市场化运营原则,鼓励社会各类经济实体投资创办公共服务平台。支持大学、科研机构发挥科研优势建立公共服务平台,鼓励民间投资参与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支持科技人员领办、中小企业联合投资共建公共服务平台,支持产业集群龙头骨干企业建立公共服务平台。

  第四条 公共服务平台要建立开放式运行模式。注重产学研联合,充分利用国内外先进科技成果和社会科技资源,不断提高公共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按照公益服务与有偿服务相结合的原则,为中小企业提供准公益或低标准收费服务,实现共同发展。

  第五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公共服务平台认定工作,并组织专家开展论证、审核和日常管理等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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