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考核奖励办法、黑龙江省工业企业助保金贷款风险补偿管理试行办法、黑龙江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认定和扶持办法、黑龙江省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统计监测办法等4个文件的通知


  第二十三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会同省财政厅负责助保金管理,负责组建并指导各市(地)、县(市)管委会,协调各市(地)、县(市)管委会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及工作对接,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和绩效考评工作。

  第二十四条 各市(地)、县(市)管委会为助保金贷款专门管理机构,成员单位由各市(地)、县(市)经委(经济局、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财政局、有关工业企业代表组成。管委会办公室设在市(地)、县(市)经委(中小企业主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 各市(地)、县(市)管委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由管委会全体委员选举产生;管委会主任、副主任组成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

  第二十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负责制定助保金贷款的借款人基本条件和业务准入标准,对工业企业进行贷前调查、信贷审批和贷后管理。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各市(地)经委(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局应在每年的1月份分别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省财政厅申报风险补偿金的匹配数额,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省财政厅按照各市(地)、县(市)风险补偿金出资情况、工作业绩和申报数额及风险控制程度下达指标。

  第二十八条 各市(地)经委(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财政局和市(地)、县(市)管委会及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每年的12月初对本地区风险补偿金的申报和使用情况进行自查,同时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省财政厅上报风险补偿金执行情况。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省财政厅将对各市(地)、县(市)风险补偿金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各市(地)、县(市)政府(行署)需与银行业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签订合作框架协议,明确合作内容、方式及权利义务,并分别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省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九条 贷款企业按照各市(地)、县(市)管委会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要求,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建立助保金和风险补偿金使用情况发布机制,各市(地)、县(市)管委会每月定期向有关部门通报助保金和风险补偿金使用情况。

  第三十一条 各市(地)、县(市)管委会要加强对助保金和风险补偿金使用的监督,明确责任部门和分工,建立严格的管理办法和绩效评价制度,对整体使用进行绩效评价。各市(地)、县(市)在使用助保金和风险补偿金时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套取、挪用和挤占。对贷款放大比例低、代偿率较高、增量较少的市(地)、县(市),不再匹配和增加风险金,不再支持其开展此项工作,同时收回投入的匹配资金,并在全省通报批评。

  第三十二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开展助保金和风险补偿金业务,于每年12月中旬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省财政厅提出书面申请,经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省财政厅审核同意后,与各市(地)、县(市)办理相关手续,签订合作协议。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