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贷款企业应提供相当于贷款金额50%以上(含50%)的抵押、质押担保。
第十三条 申请助保金贷款的工业企业需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
(二)有固定经营场所。有健全的组织机构、经营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保证按要求向财政部门报送企业财务信息;
(三)依法经营。产品有市场、有发展潜力,经济效益好,在就业、税收等方面贡献较大;
(四)持有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贷款证、卡。具体准入条件由各市(地)、县(市)管委会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共同制定。第十四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对贷款企业上浮利率不能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基准利率的20%。
第五章 贷款及补偿程序
第十五条 助保金贷款采取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原则,由各市(地)、县(市)管委会按照工业企业的贷款需求,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协商,推荐企业贷款项目。具体贷款项目申报和管理程序由各市(地)、县(市)管委会制定,并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省财政厅备案。如有异议在10日内答复,不答复视为同意。
第十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各市(地)、县(市)管委会推荐的项目,按照贷款准入条件进行审查,独立决策提出贷款意向,并要求符合贷款条件的工业企业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助保金后,对其发放贷款。
第十七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将借款合同及相关资料报送各市(地)、县(市)管委会,并经各市(地)、县(市)管委会审核同意后,将该笔贷款纳入助保金和风险补偿金补偿范围。
第十八条 对逾期3个月以上的贷款,由贷款的工业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经各市(地)、县(市)管委会同意后,可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展期。
第十九条 对企业逾期6个月的贷款,须由企业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各市(地)、县(市)管委会提出助保金补偿申请,经各市(地)、县(市)管委会审核,并报经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同意后,由各市(地)、县(市)管委会将代偿的助保金拨付给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二十条 对助保金代偿不足部分,企业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向各市(地)、县(市)管委会提出风险补偿金补偿申请,经各市(地)、县(市)管委会审核,并报经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同意后,按代偿比例规定,由各市(地)、县(市)管委会将风险补偿金拨付给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二十一条 在实施助保金或风险补偿金代偿后,由银行业金融机构会同各市(地)、县(市)管委会执行企业债务追偿程序。追索回的资金或企业恢复还款收回资金,按银行业金融机构和政府代偿比例偿还银行和风险补偿金。偿还后仍有结余的部分,归还到助保金账户上。
第六章 职责分工
第二十二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风险补偿金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