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省、市、县三级政府和进驻本省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共同承担此项工作。鼓励、支持担保和再担保机构利用现有服务平台,为工业企业助保金贷款风险补偿提供服务。
第四条 各市(地)、县(市)成立助保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为助保金贷款和风险补偿金的专门管理机构,管委会下设办公室。
第二章 助保金的管理与使用
第五条 助保金额度和缴纳形式由各市(地)、县(市)政府(行署)与合作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协商确定。助保金实行专款专用。管委会设立助保金台账,每季度对账一次。
第六条 逾期贷款实施助保金代偿。银行业金融机构和政府偿还后,管委会委托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债务追偿程序。
第三章 风险补偿金的管理与使用
第七条 风险补偿金实行总量控制、分账核算、匹配使用、逐年核定、宽进严出,各市(地)、县(市)政府(行署)建立企业助保贷款风险补偿金,省政府根据年度预算安排资金规模,按各市(地)、县(市)政府(行署)出资额的50%安排匹配资金。银行业金融机构按不超过风险补偿金10倍的比例放大贷款;有条件承担风险的担保机构借助现有服务平台,按不超过风险补偿金10倍的比例放大贷款,政策性担保机构保费收取在1%至1.6%区间,商业性担保机构保费上浮不超过2%,出现风险时由担保机构承担。省、市(地)、县(市)政府(行署)风险补偿金可作为担保机构的备付金使用。
第八条 风险补偿金在各市(地)、县(市)筹集资金的总规模之内承担有限责任,单笔贷款按比例承担风险补偿责任。
第九条 风险补偿金按比例代偿,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省财政厅严格审查确定代偿比例。贷款需要代偿时,不良贷款率在6%以内(不含6%),主要用企业缴纳的助保金进行代偿。不良贷款率在6%至10%的部分,由风险补偿金和银行业金融机构按比例代偿,银行业金融机构代偿比例为80%,风险补偿金代偿比例为20%。政府代偿的20%分别由省、市(地)、县(市)政府(行署)按比例承担,省匹配风险补偿金承担20%,各市(地)、县(市)风险补偿金承担80%。不良贷款率超过10%(含10%)的市(地)、县(市),停止使用省、市(地)、县(市)风险补偿金,并不再发放此项贷款。风险补偿金产生的利息按出资方分别记账使用。
第十条 风险补偿金代偿的范围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工业企业发放的流动资金贷款,票据融资及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的其他贷款不属于风险补偿金补偿范围。
第四章 贷款范围及条件
第十一条 助保金贷款的范围为成长性好的工业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贷款可按用款计划分次提款,按月或按季还款。单户企业贷款额度最高为300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为3年。担保机构单笔担保额应不超过其自身注册资本金的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