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税收增长速度。以上年度本地区非公有制经济完成税收同比增幅为基数,本年度同比增幅每提高0.1个百分点加0.1分,10分封顶;低于基数的不计分。
(2)税收净增量。以上年度非公有制经济完成税收为基数,本年度净增税收超1亿元(含1亿元)的加0.1分,10分封顶;低于基数的不计分。
4.城镇民间固定资产投资额(30分)。主要包括城镇民间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增长速度和净增量2项指标。
(1)按当年各市(地)城镇民间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与上年同比增速排名,第一名计15分,按排名位次依次递减0.5分计分。
(2)按各市(地)当年城镇民间固定资产投资总额比上年净增量排名,第一名计15分,按排名位次依次递减0.5分计分。
(二)专项工作指标(95分)。各项指标不设基础分值,第1项至第5项15分封顶,第6项至第7项10分封顶。
1.规模企业发展情况。以上年度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户数为基数,本年度新增1户加0.3分。
2.成长型企业培育情况。以上年度成长型中小企业户数为基数,本年度新增1户加0.5分。成长型中小企业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统计局联合评价认定。
3.亿元企业培育情况。主要考核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中新增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含1亿元)企业户数指标,以上年度已有亿元企业户数为基数,本年度新增1户加1.5分。
4.创业基地建设情况。以上年度各级中小企业创业孵化基地数量为基数,本年度新增1个经认定的省级中小企业创业孵化基地加2分;新增1个经认定的市级及以下创业孵化基地加1分。
5.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情况。以上年度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数量为基数,本年度新增1个经认定的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加2分。
6.企业品牌建设情况。本年度获得1项中国名牌产品称号的加3分;获得1项中国地理标志称号的加3分;获得1项中国驰名商标称号的加2分;获得1项省级名牌产品称号的加1分;获得1项省著名商标称号的加0.5分。企业同一种产品既获得国家名牌产品或驰名商标称号,又获得省级名牌产品或省著名商标称号的,按最高项加分,不重复计分。
7.发展专项资金情况。凡设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加5分。在原有规模基础上,每年新增100万元或所辖县(市、区)有设立专项资金的加1分。
四、组织领导与考核奖励
全省发展非公有制经济考核奖励工作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牵头会同省直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每年11月末或12月初组织对各市(地)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情况进行考核,根据综合得分情况评选出全省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先进市(地)3个至5个,以省政府名义进行表彰和通报。
黑龙江省工业企业助保金贷款风险补偿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工业企业助保金及助保金贷款政府风险补偿金的使用管理,健全完善助保金贷款机制和助保金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吸引和扩大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工业企业的信贷资金投入,重点扶持有市场、有发展潜力但抵押不足的工业企业,使一大批成长性好的企业迅速做大做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业企业助保金(以下简称助保金)由企业用自有资金自愿缴纳,具有保证性质;所称助保金贷款政府风险补偿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金)是指由省、市(地)、县(市)政府(行署)出资的风险补偿金;企业缴纳助保金在贷款前存入合作银行或担保机构专户,企业贷款需要代偿时,助保金、风险补偿金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分别承担风险。助保金和风险补偿金属工业企业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的增信手段,不构成对贷款的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