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考核奖励办法等4个文件的通知
(黑政办发〔2010〕2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黑龙江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考核奖励办法》、《黑龙江省工业企业助保金贷款风险补偿管理试行办法》、《黑龙江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认定和扶持办法》、《黑龙江省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统计监测办法》已经省政府第三十六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一月六日
黑龙江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考核奖励办法
一、基本原则
坚持非公有制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与推进结构优化升级相结合,坚持改善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环境与引导企业加强管理相结合,坚持突出重点工作与合理量化指标相结合,确保考核奖励工作的科学性、真实性和严肃性。
二、考核对象
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
三、考核指标
设置与分值主要考核各市(地)非公有制经济主要经济指标和专项工作指标完成情况。非公有制经济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由省统计局提供(其中非公有制经济税收收入指标由各市地税务部门提供)。非公有制经济专项工作指标完成情况以专项工作检查情况为准。
(一)主要经济指标(135分)。
1.非公有制经济增加值(45分)。主要包括非公有制经济增加值增长速度、净增量及占本地区生产总值(GDP)比重变化情况等3项指标,每项指标的基础分值为5分。完成基数指标得基础分,超额完成基数指标的按比例加分,没达到基数指标的按比例扣减分。
(1)增加值增长速度。以上年度非公有制经济增加值同比增幅为基数,本年度同比增幅每提高0.1个百分点加0.1分,10分封顶;每下降0.1个百分点减0.1分,扣减分不超过5分。
(2)增加值净增量。以上年度非公有制经济增加值为基数,本年度增加值每超出基数3亿元加0.5分,10分封顶;每低于基数2亿元减0.5分,扣减分不超过5分。
(3)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GDP)的比重。以上年度非公有制经济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为基数,本年度占比每提高0.1个百分点加0.1分,10分封顶;每下降0.1个百分点减0.1分,扣减分不超过5分。
2.非公有制工业增加值(30分)。主要包括非公有制工业增加值增长速度和净增量2项指标,每项基础分值为5分。完成基数指标得基础分,超额完成基数指标的按比例加分,没达到基数指标的按比例扣减分。
(1)工业增加值增长速度。以上年度非公有制工业增加值同比增幅为基数,本年度同比增幅每提高0.1个百分点加0.1分,10分封顶;每下降0.1个百分点减0.1分,扣减分不超过5分。
(2)工业增加值净增量。以上年度非公有制工业增加值为基数,本年度工业增加值每超出基数3亿元加0.3分,10分封顶;每低于基数1亿元减0.3分,扣减分不超过5分。
3.非公有制经济完成税收收入(30分)。主要包括非公有制经济完成税收增长速度和净增量2项指标,每项基础分值为5分。完成基数指标得基础分,超额完成基数指标的按比例加分,没达到基数指标的不得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