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2010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黑政办发〔2010〕1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省政府2010年立法工作计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年一月四日
省政府2010年立法工作计划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和省委十届七次、八次、九次全会精神,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坚持科学发展、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的原则,为实现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服务和保障建设“八大经济区”和实施“十大工程”,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
二、工作要求
(一)突出政府立法工作重点。在起草、审查地方性法规草案和省政府规章草案的过程中,要善于把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转化为制度规定,使政府立法工作与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实施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部署和我省建设“八大经济区”和实施“十大工程”的重大决策相衔接,更好地为中心工作服务。
(二)完善政府立法工作协调机制。起草部门在将起草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省政府规章草案提报省政府之前,要就涉及的主要制度、管理体制、权限分工等问题,主动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并对有关部门提出的意见进行认真研究,充分采纳合理的意见;对有争议的意见,要与有关部门充分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要在报送草案送审稿时说明情况和理由,由省政府法制办进行协调;经协调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由省政府法制办将争议的主要问题、有关部门的意见以及省政府法制办的建议报省政府领导协调,或者报省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省政府法制办在起草、审查地方性法规草案过程中,要进一步加强与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沟通,主动听取有关意见。
(三)确保政府立法工作计划的执行。承担立法草案起草任务的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优质高效地完成起草、调研、论证等立法前期任务。起草部门不能按要求如期完成提报任务的,要向省政府提交书面报告,说明情况。确需追加立法项目的,要向省政府法制办提交草案文稿、起草说明和立法依据等材料,经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