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三)正确对待社会监督。
在自觉接受党委监督、人大监督、政协民主监督、司法监督与行政系统内部监督的同时,更加注重接受社会舆论和人民群众的监督。正确对待、虚心听取社会舆论和人民群众对行政机关的批评、建议,积极支持、真诚鼓励社会舆论和人民群众对行政机关进行曝光、检举。认真调查核实人民群众检举、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主动采取多种形式为社会监督提供意见反馈途径和监督平台。对检举、反映出来的问题要指定机构和人员具体负责,及时调查,依法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及时予以通报。对社会影响较大的问题,要及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对打击报复检举,曝光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的单位或个人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十四)大力推进政府信息公开。按照“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建立健全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指定机构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日常工作。理顺内部工作机制,明确职责权限。抓紧清理政府信息,做好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的编制、修订工作,撰制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在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和政府网站负费提供,为公众查阅政府及政府各部门公开的信息提供便利条件,增强政务活动的透明度;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年度报告、责任追究等制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负责对行政执法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进行考核评议;严格按照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内容、程序和方式,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政府信息,确保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二十五)建立健全诉求表达机制。
积极引导人民群众通过合法渠道表达诉求、解决纠纷,实现对于自身状况、利益诉求和观点等信息的有效释放,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城乡基层自治组织协调利益、化解矛盾、排忧解难的作用,充分发挥各类民间组织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作用,使二者与政府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机制形成合力,互补、互联、互动,努力把社会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建立健全社情民意汇集和分析机制,完善矛盾调处和权益保障机制,及时了解、分析社情民意,获取深层次、预警性的社会信息。
(二十六)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建立健全市、旗两级行政复议机构,充实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各旗县市区政府法制部门中从事行政复议的工作人员不得少于3人,行政复议机构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由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参加。畅通行政复议渠道,做到有案必受、依法办案、公正审理,切实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努力把行政矛盾化解在基层。改进行政复议审理方式,综合运用书面审查、实地调查、听证、和解、调解等办案手段,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行政监督、解决行政争议、化解人民内部矛盾和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的重要作用。推行行政复议人员资格管理制度,切实提高行政复议能力。加大对行政复议中违法行为的监督力度,落实责任追究制度。认真做好行政应诉工作,鼓励、倡导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有行政诉讼案件的旗县市区政府,政府主要负责人每年至少亲自出庭应诉1次。行政机关要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上级行政机关对行政复议案件数量低于行政诉讼案件数量的下级行政机关,应当予以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