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积极开展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推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进一步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积极探索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继续深入开展农业综合执法工作,进而发展到所有政府部门内部都要整合执法队伍,集中执法力量,从源头上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执法、交叉执法问题,切实提高执法效能。
(十九)建立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
市县政府及政府部门要按照《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执法机关执法案卷评查活动的通知》(内政办发〔2008〕21号)要求,每年组织一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活动,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二十)推行行政裁量基准制度。
行政执法部门对其负责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中有裁量幅度的处罚条款进行梳理的汇总、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实践中发生的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情况,对行政处罚的条件、程序和罚款幅度等内容,制定细化和量化标准,经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把关后,以政府名义公布执行,减少行政执法人员的自由裁量权,接受群众监督,防止自由裁量权滥用,切实保障行政处罚的公平和公正。
(二十一)完善行政执法的财政保障机制。加快完善公共财政体制,逐步实现规范的部门预算,具有合法依据的行政执法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所需经费,要统一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并实行国库集中支付,保障行政执法工作。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必须全部上缴财政,严禁将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与行政执法机关的业务经费、福利待遇挂钩。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返还或者变相返还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行政执法机关下达收费、罚款指标,坚决制止各种形式的乱收费、乱罚款行为。
五、完善监督机制,强化对行政行为的监督
(二十二)强化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加快建立行政问责制度,尽快出台《乌兰察布市行政问责办法》,扩大责任追究的范围,将决策失误、无为平庸、工作失误、用人失察等责任导入到责任追究的范围,并在行政首长承担责任的同时,有意识地将领导集体相关成员纳入问责范围。把责任追究与层级监督、行政监察、审计监督结合起来,对违法决策、制定发布违法的规范性文件、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失职渎职等损害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的突出问题,要严格依法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