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价制度。市县政府及政府各部门做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要通过抽样检查、跟踪调查、评估等方式,及时发现并纠正决策存在的问题,减少决策失误造成的损失。
(九)建立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坚决制止和纠正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的决策行为。对应当听证而未听证的、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未经集体讨论做出决策的,依照《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
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公务员给予处分。对依法应当做出决策而不做出决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依照《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
二十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对政府相关人员行政决策责任的追究,由上一级政府法制部门负责提出,由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决定;对政府部门相关人员行政决策责任的追究,由同级政府法制部门提出,由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按管理权限决定。
三、切实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
(十)改进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市县政府及政府各部门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采取书面征求意见或者召开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切实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
(十一)严格规范性文件制定权限和发布程序。市县政府及政府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要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方针政策,不得违法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行政权力,制定和发布规范性文件必须广泛听取意见,并经本机关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和协调性审查,确保政令合法、统一和有效。未经审查或者审查未通过的,政府或者部门领导不得签发实施。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规范性文件,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形式向社会公布;未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十二)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各旗县市区政府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要在15日内按照《
内蒙古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办法》规定的文本格式以及相关要求报送市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各级政府工作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应在15日内按照《
内蒙古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办法》规定的文本格式以及相关要求报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备案机关对报备的规范性文件要严格审查,发现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方针政策相抵触或者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制定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登记、备案审查、情况统计、情况通报和备案责任追究等制度,加大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监督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