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实施意见的通知

  (八)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价制度。市县政府及政府各部门做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要通过抽样检查、跟踪调查、评估等方式,及时发现并纠正决策存在的问题,减少决策失误造成的损失。

  (九)建立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坚决制止和纠正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的决策行为。对应当听证而未听证的、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未经集体讨论做出决策的,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公务员给予处分。对依法应当做出决策而不做出决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对政府相关人员行政决策责任的追究,由上一级政府法制部门负责提出,由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决定;对政府部门相关人员行政决策责任的追究,由同级政府法制部门提出,由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按管理权限决定。

  三、切实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

  (十)改进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市县政府及政府各部门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采取书面征求意见或者召开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切实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

  (十一)严格规范性文件制定权限和发布程序。市县政府及政府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要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方针政策,不得违法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行政权力,制定和发布规范性文件必须广泛听取意见,并经本机关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和协调性审查,确保政令合法、统一和有效。未经审查或者审查未通过的,政府或者部门领导不得签发实施。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规范性文件,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形式向社会公布;未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十二)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各旗县市区政府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要在15日内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办法》规定的文本格式以及相关要求报送市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各级政府工作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应在15日内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办法》规定的文本格式以及相关要求报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备案机关对报备的规范性文件要严格审查,发现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方针政策相抵触或者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制定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登记、备案审查、情况统计、情况通报和备案责任追究等制度,加大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监督力度。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