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进一步完善行政决策机制
(三)建立依法决策制度。市县政府及政府各部门制定涉及全局性、长远性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建设规划,决定土地、矿藏、草原、水、荒地等资源性的开发利用项目,可能产生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建设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市场准入和行业垄断经营项目以及国有资产的处置等,都必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决策。决策作出前须经过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未经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研究的,不得作出决策。
(四)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制度。市县政府及政府各部门要建立健全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制度,完善行政决策信息和智力支持系统,增强行政决策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凡制定城市规划、土地利用、环境治理、社会保障、价格管理、征收征用等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公共政策,要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或者其他形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通过建立健全民意征集制度,设置市长、旗县(市、区)长接待日,公布政务电话、电子信箱,开展网上对话等多种途径,搭建政府与群众经常、稳定的沟通平台,及时听取公众对政府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五)推行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以及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事项,都要进行听证。扩大听证范围,规范听证程序,科学合理地遴选听证代表,确定、分配听证代表名额要充分考虑听证事项的性质、复杂程度及影响范围,听证代表中至少有一到两名本级政府法制工作人员。听证代表确定后,应当将名单向社会公布,听证举行10日前,告知听证代表拟做出行政决策的内容、理由、依据和背景资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确保听证参加人对有关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平等、充分的质证和辩论,对听证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要吸收采纳,意见采纳情况及其理由要以书面形式告知听证代表,并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
(六)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市县政府及政府各部门做出重大行政决策前,要交由法制机构或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做出决策,从源头上防止决策违法或决策不当。
(七)坚持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制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必须经过集体讨论决定,充分发扬民主,杜绝擅权专断。属于增加行政相对人义务的重大行政决策,决策前都要召开听证、论证会,听取相对人和专家、学者的意见;重大行政决策涉及有关法律问题的,应经过政府法制部门或法制机构审核;已决定的重大事项,非经集体讨论,任何人不得擅自变更、修改或取消,政府重大事项必要的应当提请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进行决策。下级政府的重要决策必须报上级政府法制部门备案;部门决策范围必须报同级政府法制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