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实施意见的通知
(乌政发〔2009〕117号 2009年09月17日)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察哈尔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
现将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实施意见
为了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入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进程,按照《
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和《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决定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08〕7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切实加强各级、各部门对依法行政重要性的认识
(一)把加强依法行政摆到政府工作的重要位置。市县两级政府及政府各部门是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具体执行者,是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基础和关键,事关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全市依法行政的整体水平和建设法治政府的整体进程。因此,必须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深入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大力弘扬法治精神,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做到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推动政府各项工作向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运行转变,促进廉洁、勤政、务实、高效政府的建设。要加强旗县市区政府法制机构建设,各旗县市区政府必须设立政府法制办,至少配备3名专职法制工作人员。
(二)增强推进依法行政的责任感和紧迫感。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人民群众的民主法制意识的不断增强,对外开放的程度不断加大,对政府工作推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需要进一步提高市县政府依法行政水平,创造良好的行政环境和投资环境。近年来,市县两级政府按照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自治区党委、政府的部署,紧紧围绕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狠抓落实,加快推进市县政府依法行政进程,政府职能逐步转变,行政管理体制、公共服务体系不断创新,行政执法行为不断规范,行政执法水平不断提高。但在个别地方,政府领导规则意识淡薄,民主、科学、依法决策的意识不强,一些地方多头执法、多层执法现象尚未杜绝,少数执法人员乱作为和不作为现象依然存在,行政权力和监督约束机制不健全,部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能力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的要求还存在较大差距。因此,必须充分认识推进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重要意义,增强市县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责任感和紧迫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