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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尾矿库安全管理办法

  (三)坝体防渗、排渗及反滤层的设置;
  (四)排洪系统的型式、布置及尺寸;
  (五)设计以外的尾矿、废料或者废水进库。
  第十四条 有尾矿库的生产经营单位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应当在承包、租赁协议中明确尾矿库的安全管理责任。原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自协议签订之日起15日内,将协议报请尾矿库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有尾矿库的生产经营单位被兼并、转让的,应当在兼并、转让协议中明确尾矿库的安全管理责任。协议双方应当自协议签订之日起15日内,将协议报请尾矿库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尾矿库闭库及闭库后的安全管理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生产经营单位解散、关闭、破产的,由接收其尾矿库资产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负责;尾矿库资产无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接收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跨行政区域的,由所跨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尾矿库应当实施闭库:
  (一)废弃或者停用的;
  (二)存在重大隐患,限期整改后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
  (三)达到设计库容或者超过使用年限,不具备回采再利用条件的。
  尾矿库闭库工作应当自符合前款规定之日起2年内完成。
  第十七条 尾矿库闭库安全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闭库:
  (一)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尾矿库进行闭库安全评价,依法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闭库安全设施设计,依法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
  (三)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监理单位承担闭库施工和施工监理工作;
  (四)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闭库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前款规定的闭库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期间和闭库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期间不计入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间。
  第十八条 申请尾矿库闭库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尾矿库库址、占地面积、尾矿库安全控制区域等情况;
  (二)尾矿库建设和运行时间以及在建设和运行中曾出现的重大问题和处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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