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三)引导企业依法经营。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增强主体责任意识,遵守市场规则,依法经营、安全生产、规范管理,切实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开展“打假保优限劣”活动,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严格执行劳动合同、工资报酬、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政策法规,不得侵害职工合法权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引导企业建立内部调解机制,健全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及时化解劳动争议,促进劳动关系和谐发展。加强企业文化建设,履行社会责任,自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八、建立健全发展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激励与保障机制
(三十四)建立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统计制度。省统计局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等部门,建立和完善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的分类统计、监测、分析与发布制度,加强对规模以下企业统计分析和重点企业监控工作。建立全省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及重点企业统计季报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发展规划、产业政策、主要经济指标、行业动态等信息。逐步建立健全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市场监测、风险防范和预警机制。
(三十五)建立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激励评价制度。制定《黑龙江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考核奖励办法》,省政府每年对市(地)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发展情况进行考核,对先进市(地)进行表彰和通报。每2年开展一次非公有制企业(中小企业)优秀企业家、科技创业杰出人才表彰奖励活动。各级政府每年组织开展一次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评议政府部门活动,委托第三方社会服务机构,组织企业家对中省直有关部门支持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发展情况进行总体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考核各相关职能部门的重要依据。
(三十六)营造企业良好发展氛围。尽快出台我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大力宣传党和政府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发展的方针政策与法律法规;宣传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表彰和奖励在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发展中涌现出来的先进典型。积极发挥新闻媒体舆论监督作用,完善企业权益保护机制,对侵犯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合法权益和干扰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合法经营活动的典型案例予以曝光。各市(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和本部门实际,抓紧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认真做好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