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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

  (二十五)鼓励企业积极参与政府采购。政府采购活动中,在技术、服务等指标满足采购需求,且其它条件相同的前提下,优先将合同授予中小企业。各级采购人确保本单位每年度直接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的金额不低于本单位当年政府采购总金额的50%。对采购省内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产品的,可按照采购额从高新技术产业和新型工业化专项资金中给予采购单位1%的奖励。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中小企业,信用报告登记为A级以上的,逐步尝试将中标通知书和政府采购合同作为抵押凭证,向金融机构和专业担保机构提出申请,试行政府采购专项担保业务。

  (二十六)提高中小企业中标比例。采用最低评价法评标的项目,可在评审时对中小企业投标价格给予5%至10%幅度不等的价格扣除。采用性价比法评标的,可在评审时对中小企业投标报价给予4%至8%幅度不等的价格扣除。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的项目,可对自主创新产品给予价格评标总分值4%至8%幅度不等的加分。在技术评标项中,可对自主创新产品给予技术评标总分值的4%至8%幅度不等的加分。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方式采购的,中小企业报价不高于一般产品当次报价的最低报价5%至10%的,应当将合同授予中小企业。在相应条件下,可将大额的采购项目或采购合同拆分成若干个“小包”,让更多的中小企业进行投标。对于一些采购规模较大、专业性要求不强的项目,可以采取联合体投标的方式,让中小企业组成一个联合体进行投标竞标。

  (二十七)提高企业市场开拓能力。积极推广连锁经营、特许经营和电子商务等现代经营方式。对形成国内、省内产业链和一定规模的企业给予一定奖励。对中小企业参加国家和省有关展览展销的展位给予一定补贴。引导企业运用信息技术改造工艺流程,提升企业信息化应用水平。进一步完善中小企业黑龙江网及市、县分网建设,通过信息网络平台,为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提供法律、政策、产业导向、行业动态、市场需求、技术咨询、人才供求等信息服务。

  六、努力提高为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服务水平

  (二十八)建立统一审批与服务制度。成立全省综合管理服务办公室,负责省级涉及企业审批事项的办理工作,将项目建设、各类园区和企业审批事项,全部纳入绿色通道,实行一条龙服务。办公室成员单位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组成,实行联席会议制度。推行“首办负责制”和“限时办结制”,各成员单位对审批事项依据相关规定的工作时限办结,无答复意见的视为同意。对省级工业园区以及各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开发区实行年检报备制度,一年检查一次,省内任何部门未经综合管理服务办公室批准不允许私自检查。对认定的重点企业和项目实行挂牌保护、重点服务。实施检查的项目须向同级综合管理服务办公室报备,经审查同意后方可实行检查。综合管理服务办公室负责指导各市(地)、县(市)建立与完善相应的统一管理服务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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