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一)加强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在现有基础上,视财力状况逐年扩大资金规模。支持有条件的市(地)、县(市、区)积极筹措资金,建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二十二)落实减免缓税收优惠政策。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小企业投资国家鼓励类项目,除《
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所需的进口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免征进口关税。中小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向当地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中小企业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纳税的,可依法申请在3个月内延期缴纳;对上述符合条件的企业,当地税务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二十三)给予技术创新企业税收扶持。在一个纳税年度,对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企业固定资产或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企业固定资产可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的方法。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低于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办法的,可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非公有制企业、中小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二十四)给予企业节能税收支持。对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对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料,生产国家非限制、禁止并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五、支持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积极开拓国内外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