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改善对企业的金融服务。积极引进中外金融机构在我省设立分支机构或办事机构;发展壮大地方金融机构,充分发挥龙江银行作用,支持城市商业银行做大做强;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不断扩大融资规模。金融机构要逐步加大对中小企业信贷投放力度,加快建立小企业专营机构。积极开展动产抵押、股权质押,探索注册商标专用权等质押登记,深化银行业“六项机制”建设。积极争取设立区域性股权交易平台,推动非上市公司股权流动,构建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鼓励保险机构积极开发适合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产品,提供全面优质的保险服务。
(十八)加大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管理与扶持。研究制定融资性担保机构扶持和管理办法。根据省级财力逐步提高担保和再担保机构贷款担保代偿风险补助标准,尽快健全担保机构资本金扩充机制。建立与完善担保机构统计、备案、评级、监管等相关制度。大力发展商业性和企业互助性担保机构,支持省、市(地)担保机构向县(市、区)延伸,充分发挥东北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公司黑龙江分公司的作用,提升对担保机构分险增信的功能。落实好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准备金提取和代偿损失税前扣除等项政策。
(十九)健全完善抵(质)押登记办法。健全完善我省企业抵押、质押登记办法,为担保机构开展业务提供相关服务。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金融等部门要制定全省统一的登记办法和收费标准,简化办事程序,降低收费标准,提高登记效率和服务水平。对抵押权人认可的价值不强行要求企业进行评估;对经抵押、质押登记部门认可的担保机构,可研究最高额抵押办法,增强担保机构对中小企业的支持。
(二十)拓宽直接融资渠道。积极开展中小企业上市推荐工作,加大上市后备企业培育力度。选择一批科技含量高、成长性好、商业模式新、具有自主创新能力的企业进行培育,加快上市步伐。积极推进全省非公有制企业、中小企业集合债和短期融资券的发行,同级财政可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的支持。对发行债券企业的项目,省、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给予优先补助支持;对为企业提供担保的担保机构,优先推荐享受国家相关政策支持。省、市财政为发行企业集合债的政府工作部门提供经费补助,保证筹备和发行工作顺利进行。大力发展创业投资、融资租赁、私募融资,发挥典当、信托等融资方式的作用。
四、加大对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财税支持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