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加快产业配套步伐。建立为中小企业与大企业配套提供服务的工作和政策引导机制。搭建中小企业与大企业交流合作平台,定期举办中小企业与大企业配套合作项目洽谈会,鼓励中小企业与大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经济技术合作,建立以市场为基础的原材料供应、生产、销售、技术开发等配套协作关系,培育和发展一批专业水平高、配套能力强、产品特色明显的中小企业配套基地。对与核心企业签订合同的配套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和贴息支持,为配套企业提供“供应链”融资等金融产品服务。对工业骨干企业利用本企业闲置土地或厂房,吸引非公有制企业、中小企业为其配套的,按照有关规定对工业骨干企业及其配套企业给予支持。
(十四)支持企业技术创新。积极支持企业加大技术创新投入,引导企业加强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产学研合作,共建技术研发机构。对联合开发的科技新产品,优先给予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支持,加快科技成果产业化步伐。鼓励支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等面向中小企业开放设备仪器,提供技术服务。帮助建立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标准,提供技术标准信息服务,指导企业完善标准体系。按照《黑龙江省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认定和扶持办法(试行)》(黑政办发[2009]48号)规定,对认定为国内、省内首台(套)装备的生产企业和研发人员给予奖励;对引进国内外先进科技成果并实现产业化的项目,经有关部门认定,给予无偿资助或贷款贴息资助。
(十五)推动技术改造和节能减排。按照全省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要求,积极推进非公有制企业、中小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加快技术改造;支持企业节能减排和清洁生产,促进重点节能减排技术、高效节能环保产品、设备的推广和普及。鼓励企业按照《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对当年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积极组织申报“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
三、切实缓解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融资难题
(十六)建立工业企业助保金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制定《黑龙江省工业企业助保金贷款风险补偿管理试行办法》,逐步扩大信贷资金投放力度,重点扶持有市场、有发展潜力但抵押不足的工业企业发展,促进成长性好的企业快速成长。有条件的市(地)、县(市、区)要建立本地区工业企业助保金风险补偿金,省政府对市(地)、县(市、区)政府(行署)出资额按比例进行匹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