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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


  (九)评价扶持成长型中小企业。按照《黑龙江省成长型中小企业评价方法》(黑工信联发〔2009〕33号)规定,对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并连续3年进入省统计局统计数据库的规模以上中小型工业企业,开展成长型中小企业评价扶持工作。对认定的成长型中小企业,金融机构联合担保机构降低贷款担保门槛,给予贷款担保支持;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新型工业化资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等各类专项资金予以倾斜,重点支持成长型中小企业项目建设和流动资金贷款贴息。支持符合条件的成长型中小企业通过直接融资做大做强。

  (十)壮大优势骨干企业。深入实施大企业带动和品牌战略,培育壮大产业优势和科技优势。支持骨干企业进入公共社会事业、基础设施、金融服务等领域,在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工程等高新技术领域发展,加快形成自主知识产权,争创自主品牌。完善领导和部门联系帮扶骨干企业制度,及时协调解决企业困难。培育一批有影响力、竞争力强的大企业、大集团。

  二、加快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

  (十一)大力发展新兴产业。按照全省发展新兴战略性产业布局,鼓励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加快发展新能源、新材料、生物、新型环保、生产服务型等新兴产业。积极发展旅游、服务外包、物流、房地产、文化创意等现代服务业。大力发展粮食、畜产品和绿色特色食品等农副产品加工业,推进农产品加工业由初加工向精深加工转变,由资源优势向产业优势转变。围绕新兴产业发展,论证筛选一批带动力强的非公有制企业、中小企业项目,积极采取措施予以扶持。

  (十二)引导企业集聚发展。以市场为导向、以龙头企业为依托、以产业园区为载体、以特色产业为基础,促进非公有制企业、中小企业向集约化、规范化、集群化发展。在发展方式上变“小而全”为“大协作”,在布局结构上变“小集中”为“大集聚”,在产品结构上变“小品牌”为“大战略”,加快培育功能互补、协作有序、结构优化、产业链完整、服务体系健全和市场竞争力强的产业集群。发展一批以特色产业为依托的商品批发市场,积极培育区域品牌,重点支持集体品牌、集体商标、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等区域品牌建设,形成区域经济发展新形势。加强产业集群环境建设,推动一批重点产业集群示范项目建设。对污染集中治理、资源综合利用、现代物流、产品检验检测与研发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中小企业专项资金给予重点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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