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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


  (五)鼓励科技人员创办企业。鼓励科技人员领办和创办科技型企业,推动科研成果在中小企业转化。科技人员以专有技术、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作为自办企业资本金或在与企业合作中作价出资,最高不超过企业注册资金总额的70%。职务类成果可以作为出资资本,参股企业进行成果转化。对成果转化完成人,根据转化方式按有关规定允许获得与之相当的股权、收益或奖励。科技人员到企业工作的,在晋升专业技术职称、从事博士后研究、选拔学科带头人、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申请科研启动资金和留学回国人员科技项目资金等方面给予适当倾斜。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不影响本职工作前提下,可以到企业兼职,自愿辞职到企业工作的,按人事管理权限经批准同意后,可在3年内保留编制和人事关系。辞职到企业工作的,原工龄视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机关中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干部自愿申请到企业工作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同意后,可在2年内保留编制和人事关系。

  (六)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降低高校毕业生创业门槛,放宽市场准入条件。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2年内免收劳动人事代理费,可比照灵活就业困难人员享受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免费享受创业培训、信息咨询等服务,在出资额、经营场所、行政事业性收费、税收和小额担保贷款等方面给予优惠。中小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和下岗失业人员等就业困难群体就业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基本医疗保险补贴、失业保险补贴;对受金融危机影响较大的困难中小企业,给予一定期限的岗位补贴、在岗培训补贴等;在人才引进、培训开发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

  (七)鼓励农民工返乡创业。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返乡创业农民工和就地就近从事二、三产业创业就业的农村劳动力,享受小额担保贷款等就业扶持政策。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可利用闲置土地、闲置厂房、镇村边角地、宅基地内的空地、农村撤并的中小学校舍、荒山、荒滩等场地进行创业,允许通过村庄整治等方式盘活集体建设用地存量,将置换出来的集体建设用地优先用于农民工返乡创业,按低限标准收取集体非农用地行政事业性费用。农民工返乡创业属于政府贴息的项目,按规定给予财政贴息;政府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优先吸纳辖区内返乡农民工。

  (八)扶持小企业进入规模企业行列。制定全省小企业进入规模企业发展计划,每年培育一批小企业进入规模企业,建立小企业进入规模企业育成机制,形成企业梯次发展结构。对列入计划的小企业进行重点培育,加大贷款担保、人才培训、市场开拓、技术创新、管理咨询、专项资金等方面的支持力度,扶持其加快发展,尽快进入规模企业行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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