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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按揭服务市场管理的通知

  (二)依法订立中介服务合同。签订中介服务合同不仅是法律上的要求,也是保障按揭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依据。按揭服务机构接受委托时,应当按照《合同法》、《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委托人订立中介服务合同,明确各方权利义务。
  (三)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损害房地产按揭当事人及其他人的合法权益。
  (四)保守委托人及其他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不擅自将委托人及其他当事人提供的资料公开或者泄漏给他人。
  (五)房地产按揭服务机构提供服务时,应当向借款申请人了解其资信状况及借款要求,如实告知按揭结果(包括借款金额、利率、借款年限、银行发放贷款时间等)的不确定性,不进行虚假承诺。
  (六)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在办理委托事项的过程中,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及时、如实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及时交付办理委托事务取得的文件、资料,不得向委托人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瞒真实情况;不得采取欺诈、胁迫、贿赂、恶意串通等手段损害当事人利益。
  (七)不得向当事人提供虚假资料办理按揭手续,明知当事人利用虚假资料办理按揭手续的,应当拒绝提供中介服务。
  (八)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金额收取服务费用,不得在合同约定之外另行向当事人索取酬金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收益。
  三、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
  房地产按揭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自身执业行为,管理、监督从业人员的执业活动,发现从业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依法对从业人员在执行业务过程中的行为承担责任。
  加强对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鼓励和支持从业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等活动,促使从业人员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维护良好的专业形象。
  四、提供房地产经纪服务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在从业过程中向当事人推荐介绍按揭服务机构的,应当推荐在我局办理了备案手续的按揭服务机构,应当披露自己与推介对象之间是否存在直接利益关系,不得隐瞒或者欺骗当事人,不得强行要求当事人接受自己推介的按揭机构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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