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提供“按规定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的有关材料”。本项适用于须对污水进行处理后方可达标排放的排水户,即凡排水户所排放的污水超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建设行业标准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082-1999)的,必须自行建设相应的污水处理设施,对排入城市排水管网的污水进行“预处理”。排水户在申请城市排水许可证时,应提供其自建污水处理设施的图纸、名称、工艺、规模及处理效果等。
(四)提供“排水许可申请受理之日前1个月内由具有计量认证资格的排水监测机构出具的排水水质、水量监测报告”。本项亦是对应当申请城市排水许可证的排水户的共性要求,排水户申请城市排水许可证均应提供排水水质、水量检测报告,同时,一要把握好监测报告的时效性,即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排水许可申请之日前的一个月内;二要把握好监测报告的有效性,即检测报告必须由具有计量认证资格的排水监测机构出具方能有效。
(五)“由国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的重点排放水污染物的工业企业,应当提供已在排放口安装至少能够对水量、酸碱值、化学需氧量进行检测的在线检测装置的有关材料。”本项仅适用于由国家环境保护部门认定的重点排放水污染物的工业企业。这类企业必须在其污(废)水排放口安装检测水量、酸碱值、化学需氧量的在线检测装置。其申请城市排水许可证时应提供在线检测装置安装的时间,及申办前一个月各检测装置的检测数据。
(六)“其他排放水污染物的工业企业,应当提供水量、酸碱值、化学需氧量、悬浮物、氨氮检测数据”。除了重点排放水污染物的工业企业外,一般排放水污染物的工业企业均属其他排放水污染物的工业企业。其申请城市排水许可证时提供的水量、酸碱值、化学需氧量、悬浮物、氨氮检测数据,应由具有计量认证资格的排水监测机构出具。
(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排水许可申请后,应当安排城市排水监测单位进行检测;监测单位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提交检测报告。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检测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城市排水水质标准的,核发城市排水许可证,对不符合城市排水标准的,不予核发城市排水许可证。
【释义】:本条是对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城市排水许可证的程序和时限规定。
县级以上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本辖区内排水户的排水许可申请后,应当安排城市排水监测单位进行检测,这是核发城市排水许可证的重要环节之一。因为监测单位的检测结果既是判定排水户所提供的各种自检数据准确性的依据,又是衡量排水户排放水质是否达标的重要凭证。
城市排水监测单位受领检测任务后,应当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在10个工作日内向授予检测任务的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检测报告,并对检测结果负责。
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城市排水监测单位提供的检测报告后,如对申请城市排水许可的排水户需要进行实地查看的,应当即组织查看,确保在10个工作内作出核发或不予核发城市排水许可证的定论。城市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
第十七条 各类建筑施工作业需临时排水的,应当在排放前申请城市施工排水许可证,提交已建预沉淀设施等预防堵塞排水管网设施和排放污水水质达标的相关资料。城市施工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施工期限。
【释义】:本条是对各类建筑施工单位需临时排水应申请城市施工排水许可的相关规定。
城市各类建筑施工作业需临时排水的,事先应当申请城市施工排水许可证。建筑施工临时排水户应当建有建筑污水沉淀设施,申请城市施工排水许可证时应提供沉淀设施的相关资料和污水检测相关数据资料。城市施工排水许可证的申请核发程序与城市排水许可证的申请、核发程序相同。城市施工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应视排水期间长短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施工期限。
第十八条 排水户应当按照许可排放的污染物种类、浓度、总量、期限和排放口位置排放。
【释义】:本条是对获得城市排水许可证的排水户应当按照许可要求排放污水的规定。
城市排水许可证和城市施工排水许可证,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样本。许可证的设置应包括排放的污染物种类、浓度、总量、期限和排放口位置等内容,以便排水户按照许可要求排水。
第四章 城市排水水质监测
第十九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明确承担城市排水水质监测职能的机构。监测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专业监测资格。
承担城市排水水质监测的机构,不得向排水户收取费用。
【释义】:本条是对承担城市排水水质监测职能机构的相关规定。
承担城市排水水质监测职能的机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被确定的单位必须通过省或国家相关部门的计量认证,取得专业监测资格。其主要职责是:接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安排,对申办城市排水许可证的排水户的排水水质进行检测;按照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定期对排入城市排水管网和污水处理厂的污水水质进行监测;在应急状态下,按照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水域提取水样进行水质监测。
承担城市排水水质监测的机构实施城市排水水质监测,属政府授权的监管行为,不得向排水户收取任何费用。由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安排的水质监测或检测任务,应当列入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的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并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从本级财政中列支。
城市污水处理厂及排水户需委托监测站进行水质检测的,可按国家和省相关规定,签定委托服务合同,收取相应检测费用。
第二十条 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委托城市排水监测机构定期对排入城市排水管网的污水水质进行监测,出具监测报告,建立城市监测档案。城市排水监测机构应当对监测结果负责,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排水户和污水处理企业,应当为监测机构提供采样条件与必要资料。
城市排水监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监测的单位保守技术和商业秘密。
【释义】:本条是对实施城市排水水质监测的相关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均要建立城市排水监测档案。对辖区内必须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的排水户,排入城市公共排水管网的污水水质要定期进行监测,至少每季度进行1次。监测的实施应委托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承担城市排水水质监测职能的机构负责。受委托的城市排水监测机构要具实向委托部门出具监测报告,其监测报告具有法律效力,应纳入城市排水监测档案备查。监测机构要对监测结果及报告负责,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被监测的排水户或相关单位,应当主动配合监测机构的工作,为其提供采样条件和必要资料。
加强对水质监测规范化、操作管理自动化和处理设备标准化的研究工作。水质监测方面,在执行国家水质监测现行规范的同时,要关注国外在环境监测中已开始采用的中子活化、激化、声雷达等新技术及自动监测技术的应用和发展。应逐步变污水处理人工操作为自动操作。污水处理的设备使用,应朝着标准化、系列化方向努力。
承担城市排水监测职能的机构,要教育其工作人员,在实施城市排水监测工作中,严守监测纪律、讲求职业道德,保守被监测单位的技术和商业秘密。
第二十一条 污水处理企业的出水水质必须符合国家或省规定的排放标准。
污水处理企业对进水、出水水质进行抽样检验出具的水质检测报表,应当报送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排放水污染物的工业企业和污水处理企业排放水质的监测结果,由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每月依法向社会发布。
污水处理企业应当按国家规定报送进水量、排放水量、水质报表、监测资料。
【释义】:本条是对污水处理企业和排放水污染工业企业排放水质的规定及其监管要求。
污水处理企业即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出水水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执行。对执行一级A标和一级B标的区分,参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四川省地表水域环境功能划类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7]256号)要求执行。
污水处理企业对进水、出水水质的化学需氧量、生化需氧量、悬浮物、总氮、总磷和粪大肠菌群等浓度指标,要逐日进行抽样检验,填写水质报表,建立报送制度,按月报送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对排放水污染物的工业企业和污水处理企业的排放水质进行监测,并每月向社会发布监测结果。
污水处理企业还要按照《全国城镇污水处理信息系统》的填报项目要求,填报水质水量等各类数据。
第五章 污水处理运营管理
第二十二条 城市污水处理特许经营权应当通过协议、招标等公开方式取得。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城市污水处理企业进行评估考核,经考核合格后,方可运营。
城市污水处理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的排污许可证和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
【释义】:本条是对城市污水处理特许经营的取得方式、城市污水处理企业运营评估考核和城市污水处理企业取得排污许可证及运营资质证等方面的规定。
本条第一款就城市污水处理特许经营权取得的方式作了规定。城市污水处理特许经营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城市污水处理投资者或者经营者,明确其在一定期限和地域内负责城市污水处理运营的制度。城市污水处理经营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通过招标、协商等公开形式,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其融资的中介机构,既要具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许可从事产权交易业务的职业资格,又要拥有具备产权交易经纪资格的专业人员。禁止以工程建设招标、工程咨询资质冒充从事特许经营产权转让、融资业务的问题发生。城市污水处理特许经营期限,采取投资经营形式的最长不超过30年;采取承包经营形式的最长不超过8年。
本条第二款规定了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对城市污水处理企业组织实施运行评估考核的责任主体。依法规定了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生活污水处理经营活动的企业,必须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其进行评估考核,经考核合格后,方可运营。
一、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营管理的主要内容与要求:
(一)运行规范管理
1、加强工艺及设备管理,确保其合理、有效、可靠地运转。
2、提高运行操作人员业务能力,了解本厂处理工艺,熟悉本岗位设施、设备的功用、技术指标和运行要求,确保正确操作。
3、规范各操作间设置,悬挂岗位操作规程及必要图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