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城市规划控制区域内,未被城市排水设施覆盖的居民聚居区、风景名胜区、旅游景点、度假区、机场、铁路车站等排放生活污水的区域和经济开发区、独立工矿区等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建立中、小型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进行污水处理达标排放。
【释义】:本条是对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覆盖或未覆盖区域的设施建设方面作出的规定。
第一款是对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已覆盖的区域内,不得新建化粪池等相关污水处理设施的规定。因为,在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覆盖的区域内,新建化粪池等相关污水处理设施会造成一些弊端。这些弊端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重复建设,加大投入,造成浪费;二是降低进入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污水浓度,给污水处理增加技术难度,加大工作量,延误正常运行进程。
第二款对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未覆盖的城市生活服务区,作出了应当配置相关污水处理设施的规定。其目的在于杜绝不经处理的污水直接排入水体,而导致水环境污染问题的发生。
第三款对在城市规划控制区域内,未被城市排水设施覆盖的排放生活污水和工业污(废)水的排污单位,作出了应当建立相应污水处理设施的规定。生活污水是指居民在工作和生活中排出的受一定污染的水。工业污水是指生产过程中排出的被污染的水以及排放后造成热污染的水。工业废水是指生产过程中排出的未受污染或轻微污染以及水温稍有升高的水。加大对未被城市排水设施覆盖的生活污水和工业污(废)水处理的工作力度,目的在于杜绝城镇污水处理死角,确保污水处理按照国家或省规定的标准达标排放。
第十条 承担城市排水设施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具有相应的资质。
城市排水设施建设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按国家规定的验收程序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建设档案应当报送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释义】:本条是对承担城市排水设施工程项目建设相关单位的资质规定,以及城市排水设施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的规定。
城市排水设施工程项目是城市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有着严格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质量要求。承担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专业水平、技术能力的高低、与工程质量密切相关。因此,本条明确规定了“承担城市排水设施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具有相应的资质”,其实质就是为了禁止没有资质或资职等级低于工程项目要求的单位承担城市排水设施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确保城市排水工程项目建设的质量。
本条还明确规定了城市排水设施的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建设单位在实施城市排水设施竣工验收时,应当组织相关专家,并通知相关职能行政主管部门的人员参加,按照国家规定的验收程序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城市排水设施不得交付使用。为了确保城市各种地下构筑物的地藉座标不相互冲突,城市排水设施建设档案应报送县级以上建设或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以利于其他设施建设时查阅资料。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财政预算和其他渠道筹集资金,统筹安排城市排水设施规划、建设、维护、管理以及补偿污水处理运营成本差额所需经费。
【释义】:本条是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筹安排城市排水设施所需经费的规定。
城市排水及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营、维护、管理是主要的公益性事业之一,需要大幅度的资金投入。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财政预算和其他渠道筹集资金”是指:一方面要纳入财政预算,另一方面要利用市场,广开渠道,筹集资金。将二者有机结合起来,统筹安排城市排水设施规划、建设、维护、管理所需经费,以及补偿污水处理运营成本差额所需经费。
污水处理运营成本即污水处理定价成本,是指污水处理过程中发生的生产成本和期间费用。污水处理运营成本差额是指征收的污水处理费用与污水处理运营成本之间的差距量。只有确保城市污水处理运行成本所需费用的足额,才能保障城市污水处理的正常运行,因此,对污水处理运营成本的差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予以补偿。
第十二条 城市区域具有排水功能的河道、沟渠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释义】:本条是对城市区域有排水功能的河道、沟渠的相关管理规定。
在城市区域内,具有排水功能的河道、沟渠是城市防洪、排涝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职能分工,担负起对其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的责任,确保城市河道、沟渠完好、畅通,发挥其应有的排水功能。
第三章 城市排水许可
第十三条 在城市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排水户应当按照城市排水专业规划的要求,将污水排入城市排水管网。严禁排水户将污水直接排入水体。
【释义】:本条是对在城市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户严禁将污水直接排入水体的规定。
排水户是指产生、排放污水的行政事业单位、工业生产用水单位、经营服务用水单位、特种行业用水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城市污水是对生活污水、工业污(废)水及被污染的雨水的总称。
在城市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排水户必须按照国家或省规定的要求,将污水排入城市排水管网,严禁任何排水户将污水直接排入水体,这既是保障城市排水管网使用效率,提高城市污水收集率与处理率,防治水污染的重要措施,也是对城市排水户的基本要求。认真执行本条规定,是搞好城市排水管理的重要基础。
第十四条 城市排水实行许可制度。直接或者间接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水的下列排水户应当申请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
(一)排放工业污(废)水、医疗污水的企、事业单位;
(二)排放污水的宾馆、酒店、垃圾中转站、粪便处理厂、屠宰场、养殖场、农贸市场等;
(三)排放污水的机动车清洗场、建设工程施工工地和混凝土制品场等。
前款所规定应当申请办理城市排水许可的排水户,由排水户所在地的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污水排放标准确定;未取得城市排水许可证的,不得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
自建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符合城市排水专业规划,与城市公共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连接的,应当申请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
【释义】:本条是对应当申请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的排水户的界定,以及对办理城市排水许可的行政部门、标准的规定。
实行城市排水许可制度,是从源头上把好污水排放关所必须的。但应控制在本条规定的许可范围之内,对仅排放日常生活污水的城市居民等则无须办理排水许可证。
对必须申办城市排水许可证的排水户本条分三项作出了明确规定:
(一)“排放工业污(废)水、医疗污水的企、事业单位”是指排放工业污(废)水的工厂和排放医疗污水的医院。工业污(废)水大多具有危害性,有的含大量有机物,有的含有毒有害物质,有的含放射性物质,有的物理性状十分恶劣。如不进行处理,不达到城市污水排入下水道标准,任其排放,不仅会损害城市排水设施,而且会给污水处理增加难度,甚至导致水污染事故的发生。医疗污水是生活污水的一种,它除了含有较多的有机物和合成洗剂等生活污水的共同特征外,还含有病菌、病毒、病原微生物等,如不予以处理,进行严格消毒,就随意排放,不仅会严重污染城市排水设施,而且会造成病菌、病毒的传播和病原微生物的加速繁殖,甚至引发流行性传染疾病的发生。
(二)“排放污水的宾馆、酒店、垃圾中转站、粪便处理场、屠宰场、养殖场、农贸市场等”。宾馆、酒店属公共场所,是城市生活污水的主要污染来源之一。宾馆与酒店,均拥有卫生间、浴室、盥洗室、厨房、食堂、洗衣房等设施、设备,具有水质水量变化大等特点。垃圾中转站产生的渗漏液兼有生活污水和工业污(废)水的共同特征,对环境、设施的污染威胁极大。粪便处理场、屠宰场、养殖场和农贸市场都是城市污水的大型污染源。
(三)“排放污水的机动车清洗场,建设工程施工工地和混凝土制品场等”。机动车清洗场用水量大,含有大量的合成洗涤剂;建设工程工地涉水事项多,产生污水量大;尤其是混凝土制品场产生的污(废)水,若不进行沉淀处理,任其排入城市排水设施,极易堵塞或损坏城市排水管道。
因此,在城市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的上述排水户,按照相关规定申办获得环保行政部门颁发的“排污许可证”后,其污水进入城市排水设施还必须按照本条规定,申办城市排水许可证。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应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的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建设行业标准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082-1999)和当地污水厂的处理水平与能力,审查确定是否批准排水户排放污水。
本条所称自建排水设施是指:符合城市排水专业规划的商住小区、工业开发区,独立建成后的排水设施。此类设施与城市公共排水设施连接的,必须申办排水许可证。
本条所称自建污水处理设施是指单位、团体或个人,在符合城市排水规划的前提下,自行筹建管理的污水处理(站)厂等。此类设施处理后的水质直接排入水体的,应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运行评估考核合格;属处理后的水需排入城市公共排水设施的“预处理”设施排水,必须申请办理排水许可证。
第十五条 排水户申请城市排水许可证,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排水水质检测,并如实提交下列资料:
(一)城市排水许可申请表;
(二)有关专用检测井、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径的图纸及证明材料;
(三)按规定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的有关材料;
(四)排水许可申请受理之日前1个月内由具有计量认证资格的排水监测机构出具的排水水质、水量检测报告。
(五)由国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的重点排放水污染物的工业企业,应当提供已在排放口安装至少能够对水量、酸碱值、化学需氧量进行检测的在线检测装置的有关材料;
(六)其他排放水污染物的工业企业,应当提供水量、酸碱值、化学需氧量、悬浮物、氨氮检测数据。
【释义】:本条是对排水户申报城市排水许可证应向审批部门提供相关资料的规定。
(一)提供“城市排水许可申请表”。本项适用于所有应申请城市排水许可证的排水户,即凡申请城市排水许可证的排水户均要填报《城市排水许可申请表》。《城市排水许可申请表》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申请城市排水许可证的排水户可到当地排水行政主管部门领取。
(二)提供“有关专用检查井、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径的图纸及证明材料”。本项亦适用于所有应申请城市排水许可证的排水户。即凡申请城市排水许可证的排水户均要如实提供其排水专用的检测井、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径的有关图纸及证明材料,以利于城市排水许可证审查办理部门掌握排水户所处地域及其污水排放量的大小,并根据该地域的城市公共排水管网接纳能力,采取相应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