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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城市排水管理条例应用解释》的通知

  从经济发展上看,加强城市排水管理也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首先,水是非常宝贵的自然资源,在国民经济建设中有着重要的地位和作用。虽然地球表面的70%以上被水所覆盖,但其中便于取用的淡水量仅为地球总水量的0.2%左右。许多河川的水都不同程度地被其上下游城市重复使用着。如果水体受到污染,势必降低淡水水源的使用价值。目前,世界上一些国家和地区,已出现因水源污染而引起的“水荒”,被迫不惜付出高昂的代价进行海水淡化,以取得足够数量的淡水。现代排水工程正是保护水体,防治水质污染,以充分发挥水的经济效益的基本手段之一。同时,实行中水回用,实现城市污水资源化,也是节约用水和解决淡水资源短缺的一个重要途径。凡此种种,必将产生巨大的经济效益。其次,污水的妥善处置,以及雨雪水的及时正确排放,是保证工农业生产正常进行的必要条件之一。世界一些工业发达国家,曾因工业废水未进行妥善处理,造成周围环境或水域的污染,使农作物大幅度减产甚至枯死,工厂被迫停产甚至倒闭,严重阻碍经济增长与发展的教训,我们应当引以警觉。同时,废水能否妥善处置,对工业生产新工艺的发展也有重要的影响,例如原子能工业,只有在含放射性物质的废水治理技术达到一定的生产水平之后,才能大规模地投入生产,充分发挥它的经济效益。此外,污水利用本身也有很大的经济价值,例如有控制地利用污水灌溉农田,会提高产量,节约水肥,促进农业生产;工业废水中有价值原料的回收,不仅消除了污染,而且可以创造财富,降低产品成本;将含有有机物的污泥发酵,不仅能更好地利用污泥做农肥,而且可得到有机化工的基本原料--甲烷,用来制造各类化工产品等等。
  总之,在实现四个现代化的过程中,城市排水工程作为国民经济的一个组成部分,对保护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促进工农业生产,无不具有重大的意义和深远影响。只有加强城市排水管理,充分发挥排水工程在社会主义建设中的积极作用,使经济建设、城乡建设与环境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才能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本条将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列入政府重要职责,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使之列入政府的财政预算、财政支出,在审批经济计划中,纳入政府的经济发展内容和工作内容,以确保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的建设与发展在财力、物力、人力等方面得到保障。
  实行统筹规划,是指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发展规划,要与城市总体建设发展规划相适应,要与城市建设发展规模相协调,做到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使用,即统筹发展。既要防止忽视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造成其发展滞后问题,又要防止不切实际的盲目超前建设,造成设施闲置浪费问题。这是坚持科学发展,实现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
  配套建设,有两层含义:一是广义的配套建设,是指城市建设延伸到哪里,城市排水管网就建设与服务到哪里,即城市排水管网建设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配套;二是狭意的配套建设,是指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建设与城市排水收集管网建设的配套,要坚持厂网并重,管网先行的做法,防止重厂轻网的问题发生。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发展改革、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财政物价、水利防洪、卫生防疫、质量监督等行政管理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城市排水规划与污水处理建设、监督管理工作。
  【释义】:本条是对城市排水事业行政管理体制的规定。
  本条明确规定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工作。确定这一行政管理主体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其中第八条第三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国土资源、卫生、建设、农业、渔业等部门以及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资源保护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第三款明确:“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城乡规划和水污染防治规划,组织编制全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建设、经济综合宏观调控、环境保护、水行政等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组织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并加强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的监督管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其中第十三条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
  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其中第八条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防洪工作。” 第十条规定:“城市防洪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水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流域防洪规划、上一级人民政府区域防洪规划编制,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审批程序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4、《四川省城市供水管理条例》。其中第五条第一款明确:“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市供水工作。”
  5、《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其中第二十七条规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城市总体规划,饮用水供水计划,合理设置取水口,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污染防治规划调整不合理的取水口,督促取水单位设置保护区标志牌、桩。并负责督促有关单位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陆域的废渣、垃圾进行清除,以及排水管网设施和污水、生活废弃物处理设施的建设管理。” 第二十八条规定:“水利、地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加强水资源的管理、水源保护和水质监测,参与水污染防治规划的制订,协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
  6、《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其中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订本行政区域内的行业用水定额,报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检验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省人民政府公布施行。主要用水企业的用水定额和节水标准,应当通过水平衡测试,并对单位用水、耗水、节水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评估后制定。”
  7、国务院第158号令《城市供水条例》。其中第七条第一、二款规定:“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供水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工作。”
  8、建设部第152号令《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其中第五条第一、二款规定:“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排水许可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排水许可监督管理”。
  依照上述的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职能,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城市排水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起草有关城市排水的地方性法规,制订有关城市排水的规章、标准制度,编制全省城市排水的建设发展规划和投资计划;
  2、负责督促检查指导全省城市排水规划及排水项目工程建设的实施;
  3、参予排水项目的立项、可行性研究审查,负责组织此类项目的初步设计评审,并参加此类项目工程建设的竣工验收;
  4、负责监督指导全省城市污水处理特许经营的实施;
  5、负责组织对全省城市污水处理企业的运行评估考核;
  6、负责监督检查全省城市排水许可的组织与实施;
  7、会同省人民政府物价管理部门对城市污水处理价格进行监审;
  8、负责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生产经营经验及先进科学技术的推广与应用;
  9、监督指导全省城市排水管理岗位人员的职业资格培训与考试,以及全省城市污水处理运行操作工的职业技能培训与考试;
  10、对违反条例的行为进行纠正,依照条例的处罚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市、州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1、负责国家和省有关城市排水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城市排水规章、制度等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贯彻落实;
  2、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排水规划,并组织、检查、指导排水项目工程建设的实施;
  3、协调并参予本行政区域内国债排水项目的初设评审,并参加排水项目工程建设的竣工验收;
  4、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污水处理特许经营的协调管理工作;
  5、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污水处理企业试运行评估考核的协调管理及正式运行评估考核的评审与转报工作;
  6、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排水许可组织实施的检查指导工作;
  7、会同同级物价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污水处理价格进行定价监审;
  8、负责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生产经营经验及先进科学技术的推广与应用;
  9、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排水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的监督检查,督促所属城市排水企业按要求安排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持证培训与考试;
  10、对本行政区域内违反条例的当事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并将较大的行政处罚结果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县(市)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1、负责国家和省有关城市排水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及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州、县(市)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市排水规章、制度等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贯彻落实;
  2、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排水规划,并监督管理排水项目工程建设的实施;
  3、参予本行政区域内国债排水项目的初设评审,并参加排水项目工程建设的竣工验收;
  4、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污水处理特许经营工作的业务指导,以及对污水处理特许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
  5、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污水企业试运行的评估考核工作,以及正式运行评估考核的初步评审与转报工作;
  6、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排水许可的审批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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