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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城市排水管理条例应用解释》的通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城市排水管理条例应用解释》的通知
(川建发[2010]1号)


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成都、自贡市水务局,各扩权强县试点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水务局:

  《四川省城市排水管理条例》已于2009年6月1日起施行。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凡属地方性法规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进行解释”的规定,我厅拟制了《四川省城市排水管理条例应用解释》,现印发各地,同指导《四川省城市排水管理条例》的贯彻落实。

  附件:1、《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略)

  2、《四川省城市排水管理条例》(略)

  3、《四川省城市排水管理条例应用解释》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一○年一月四日

四川省城市排水管理条例应用解释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排水行为,保障排水设施安全正常运行,防治水污染和城市内涝灾害,治理和保护水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释义】:本条是对城市排水的管理立法目的规定。
  《四川省城市排水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四川省饮用水源保护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四川省城市供水管理条例》、《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依据《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行业标准《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等标准与规范。依据《城市中水设施管理暂行办法》、《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技术政策》、《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项目建设与管理的通知》、《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水价改革加强节水工作的实施意见》、《建设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建设部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管意见》、《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排水设施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建设部关于加强市政公用事业监管的意见》、《四川省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费收费管理办法》、《四川省污水处理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四川省建设厅、四川省卫生厅、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城镇供水排水企业运行监管办法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针对四川省城市排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实际,总结吸取历史的经验与教训,就全省城市排水的规划建设、排水许可、水质监测、运营养护等事项作出了规定和要求,使之法律化,将城市排水纳入了法制管理的轨道。其立法目的在于:
  一、为城市排水规范管理提供法律保障。随着城市建设和经济社会的发展,以及市政公用行业引入市场机制进程的加快,对城市排水管理的要求愈来愈高,单凭行政、经济、科技等手段管理城市排水工作,已很难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因此,在运用常规手段加强城市排水管理的同时,还必须依法加强对城市排水工作的管理。以利于依法保障城市排水设施的规划与建设;依法保障城市污水处理的特许经营与运行;依法保障水环境的保护与整治,节能减排,确保城市排水的达标排放;依法协调行政管理部门、排水企业、排水户之间的关系,明确各自的权利与义务。将城市排水管理纳入法制轨道,为城市排水提供法律保障,是制定本条例的根本目的。
  二、保障排水设施安全正常运行。城市排水设施是城市污水和降水径流的收集、输送、处理和排放等工程设施以一定方式组成的总体,是城市排水的重要物质基础,只有确保其经常处于完好、安全正常运行的良好状态,充分发挥其功能效用,才能不断提高投资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条例》依法规定了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职责范围,以及城市排水设施建设、管理应遵循的原则、方法和程序,在建设与管理上为城市排水设施提供了法律保障。
  三、防治水污染和保护水环境。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市场的日趋繁荣,城市人口的大幅增加,城市污水量逐年攀升,加重了对水质的污染和水环境的侵害,危及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尤其是四川地处长江上游,是全国生态环境建设的重要地区,城市排放水质的优劣事关三峡库区及长江中下游地区的水质安全。《条例》依法规定了排水许可,从源头上把好污水排放关,不仅有利于城市排水设施的安全使用,而且为有效处理污水奠定了基础。尤其是依法就污水处理的运营、管理主体的职责、权利和义务等作了规定,为运营单位的依法经营,监管部门的依法行政提供了法律依据。
  四、促进经济和社会健康和谐发展。《条例》在依法规范城市排水行为的同时,明确了违反《条例》应当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为城市排水有法可依,违法必纠,提供了可靠依据。对维护和保持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和社会健康和谐发展,起到积极地推进作用。
  第二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的规划、建设、管理和城市排水设施的使用、运营、维修及相关的活动适用于本条例。
  【释义】:本条是关于《条例》适用范围的规定。
  《条例》的适用范围,既界定了其地域适用范围,即“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又界定了适用对象范围,即“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还界定了适用内容范围,即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的“规划、建设、管理和城市排水设施的使用、运营、维修及相关活动”。
  城市排水是指城市生活、生产活动中产生的(达到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污水和降水径流由城市排水系统收集、输送、处理(净化、利用,如中水、再生水利用等)和排放的行为。
  污水处理是指为使污水达到排入某一水体或再次使用的水质要求而进行净化的过程。
  《条例》界定范围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和执行《条例》的各项规定。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行统筹规划,配套建设。
  【释义】:本条是对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纳入政府职责和发展规划的规定。
  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事关城市建设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健康持续发展。
  从环境保护上看,加强城市排水管理,消除水污染,保护环境,是经济建设必不可少的条件,是造福人类,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大事。随着现代工业的迅速发展和城市人口的聚集增长,污水量日益增加,污水包含成分日趋复杂。在某些工业发达国家,因污水而引起的环境污染问题日显严重,上个世纪60 年代以来,曾发生过多起轰动世界的水污染公害事件,引起了人们的极大关注。环境恶化态势迫使一些国家组织和建立相应的环境保护机构,以应对和解决这一问题。目前,我省有些地方环境污染也相当严重,随着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如不引起足够重视,必将更加突出。因此,在现代化建设中,城市排水管理的首要任务就是必须高度关注经济发展过程中造成的环境污染问题,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注意研究和解决好污水治理问题,以确保环境不受污染。
  从卫生防病上看,加强城市排水管理对保障人民的身体健康直接相关。通常,污水对人类健康的危害有两种情形:一种是污水中含有致病微生物,极易侵害人体而引起传染病的蔓延。例如霍乱病,在我国历史上曾夺去众多人的生命,现在虽已基本绝迹,但如果不加强水污染的防治,就有可能诱发其发生。另一种是被污染的水中所含有毒有害物质,对人类生存危害极大。它们常常通过食物链而逐渐在人体内富集,形成潜在危害,一旦爆发,不仅危及一代人,甚至影响子孙后代。因此,兴建完善的城市排水工程,将污水进行净化处理,是预防和控制各种传染病、癌症、“公害病”的重要措施和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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