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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城管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推进城市排水许可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1.排水许可实施原则。实施城市排水许可,必须严格按照《宁波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条例》规定的权限、范围、条件与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按照宁波市行政审批制度的相关要求,严格把关,提高效率,优质服务。
  2.证书文本要求。《宁波市城市排水许可证》由市排水管理部门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要求和格式文本统一印制,《城市排水许可申请表》等相关表格可由各县(市)区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排水管理部门编制的样式参照印制。
  3.工作推进方式。要在现有的污水接管审批和排水许可工作基础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一步研究确定适合本地排水许可工作的体制和机制,规范工作程序,创新工作模式,打开排水许可工作局面。
  4.批后管理要求。各县(市)区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市排水许可档案资料管理,定期公告城市排水许可决定及排水许可证变更、换证、撤回、注销等行政行为,并向市排水管理机构上报当地城市排水许可证发放情况。
  (三)制定方案,稳步推进
  1.制定工作方案。各县(市)区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明确任务,先易后难,稳步推进,务求实效”的原则开展城市排水许可工作。要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方案,尽快做好城市排水现状和排水户情况的调查,摸清底数,分析问题,掌握难点,确保城市排水许可工作有的放矢。
  2.确定工作重点。要在城市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选择工业、商业相对集中的区域作为推进工作的突破口,要选择规模相对较大、污水排放量多,对设施和环境造成影响较大的排水户作为初期工作的重点,由点到面,逐步推开。
  3.注重工作方式。开展排水许可工作既要避免急于求成,盲目推进,又要避免行动迟缓,久无动作。推进过程中要充分发挥排水企业的积极性和技术、人员优势,利用现有的资料和设备,稳步推进排水许可工作。
  (四)完善系统,提供保障
  1.完善监测手段。要促进排水监测水平的提高,有条件的县(市)区要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建立排水监控系统,通过整合污水处理厂等单位的检测资源,合理布局,创造条件建立排水监测机构,逐步建立起覆盖本地区的城市供排水监测网,为实施排水许可提供技术保障。
  2.推进设施建设。要进一步推进排水基础设施建设,以确保城镇污水收集处理为目标,提高污水管网的覆盖率,加快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使污水最大程度地进入处理系统,为排水许可制度的推行提供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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