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公布实施《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地产档案对外利用规定》的通告
(穗国房字〔2009〕1302号)
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档案利用工作,我局重新修订了《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地产档案对外利用规定》,现予以公布。
特此通告。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九年十二月四日
房地产档案对外利用规定
第一条 为充分利用房地产档案资源,规范房地产档案利用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需要利用本局房地产档案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利用人)。
第三条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广州市房地产档案馆具体负责房地产档案的提供利用工作。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房地产档案,指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在房屋管理、土地管理、矿产资源管理、测绘管理等各项房地产行政管理业务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且已归档保管的文字、表格、图纸等不同形式的文件材料。包括:
(一)房地产登记档案;
(二)房地产产权处理档案;
(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档案;
(四)中介服务管理档案;
(五)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档案;
(六)物业管理档案;
(七)房屋安全鉴定档案;
(八)房屋拆迁管理档案;
(九)土地利用规划档案;
(十)建设用地档案;
(十一)土地监察档案;
(十二)矿业权档案;
(十三)其它种类档案。
其中房地产登记档案的利用按照《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资料查询办法》(穗国房字〔2008〕810号)执行。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利用人可以利用相关的房地产档案:
(一)当事人(如用地单位、预售单位、拆迁单位、土地出让合同签订人、租赁合同签订人等)可以利用房地产档案中与其直接相关的行政办理结果和由其提交的文件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