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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国防教育条例(2010)

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2010第1号)


  《贵州省国防教育条例》已于2010年1月8日经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0年1月8日

贵州省国防教育条例
(2010年1月8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普及和加强国防教育,促进国防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防教育是使公民增强国防观念和忧患意识,掌握基本的国防知识,学习必要的军事技能,激发爱国热情,自觉履行国防义务的全民性终身教育。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防教育工作,应当将国防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在本级财政预算中保障国防教育所需经费,并将国防教育工作纳入目标绩效考核。

  县级以上国防教育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防教育的规划、组织、指导、协调和检查。

  驻地军事机关协助、支持地方人民政府和国防教育委员会开展国防教育。

  第四条 县以上国防教育工作机构是同级人民政府的国防教育工作机构和国防教育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国防教育日常工作。

  第五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把国防教育列入教育工作计划,加强对学校国防教育的组织、指导和监督,并进行检查、考核。

  文化宣传、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部门应当根据形势和任务需要,做好国防教育宣传工作。

  民政部门应当结合拥军优属复员退伍军人安置等开展国防教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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