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零差率销售。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由省统一网上集中招标采购,并统一定价、统一配送。试点过渡期间,暂以市为单位组织统一配送。乡镇卫生院使用的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一律实行零差率销售;现有库存药品全部按进价销售,且不得高于国家指导价和省采购价。
(四)改革经费保障制度,完善运行补偿机制。
乡镇卫生院在严格界定功能和任务、核定人员编制、核定收支范围和标准、转变运行机制的同时,政府负责按国家规定核定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员经费和其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保障其正常运转。医务人员工资水平与当地事业单位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离退休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费用,在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由财政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核定补助。
乡镇卫生院核定的经常性收入不足以弥补核定的经常性支出时,差额部分由当地政府在预算中予以足额安排。乡镇卫生院要保证公共卫生项目资金全部用于公共卫生服务工作,不得挤占和挪作它用,以维护其公益性。根据核定的年度收支预算额度,由同级财政采取按月预拨的方式拨付资金,并在对其任务完成情况、患者满意程度等进行绩效考核的基础上,根据每半年一次的考核结果予以结算。乡镇卫生院收支纳入县级国库支付中心统一核算,切实加强收支监管。
本试点方案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附件2:
淮北市乡镇卫生院改革试点机构编制标准
为贯彻落实《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加强全市乡镇卫生院机构编制管理,促进农村卫生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安徽省乡镇卫生院改革试点机构编制标准》(《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附件6),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每个乡(镇)均设置一所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为基层公益性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乡镇卫生院隶属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管理。乡镇卫生院的名称统一规范为“××县(区)××乡(镇)卫生院”。
二、乡镇卫生院的主要职责是:承担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基本医疗服务;受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所在乡(镇)政府委托,承担辖区内公共卫生管理。
三、全市乡镇卫生院编制原则上按照农业户籍人口的1‰实行总量控制。根据自然地理条件、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医疗卫生服务需求等因素分类核定,按0.8-1.1‰配备(具体标准见附表)。
试点县(区)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对所辖乡镇卫生院编制实行总量控制,可根据医疗卫生资源布局或医疗卫生服务需求统筹调剂使用:综合考虑城关镇交通便利以及县级医疗卫生机构辐射能力等因素,城关镇卫生院按规定标准下浮25%左右作为机动编制;承担一定区域范围内预防、保健、医疗技术指导职能的中心乡镇卫生院,可根据需要在规定标准的基础上上浮10-20%左右核定编制;服务人口较少的乡镇卫生院编制按标准核定不足10名的,可按10名核定编制。
四、根据乡镇卫生院承担的主要职能,从事公共卫生服务人员应占编制总额的30%。
五、乡镇卫生院专业技术人员(医师、药剂、医技、护理等)编制不得低于编制总额的80%。乡镇卫生院配院长、副院长各1名,中心乡镇卫生院可增配1名副院长。
六、乡镇卫生院核定编制后,必须在编制内聘用人员,实行全员聘用、合同管理的用人机制。
七、乡镇卫生院应采取编制一次核定、人员分步到位的办法逐院核编。依据本标准核定的编制是乡镇卫生院岗位设置、聘用人员和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依据。
八、由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并依照本标准核定的编制实行财政补助。
九、乡镇卫生院机构编制由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省机构编制管理部门负责标准管理和总量控制;县(区)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根据本标准,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镇卫生院机构设置和编制核定。
十、乡镇卫生院原有的机构编制标准如有与本标准不一致的,按本标准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标准由市编办负责解释。
附件3:
淮北市行政村卫生室改革试点方案
为贯彻落实《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加快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建设,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根据《安徽省行政村卫生室改革试点方案》(《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附件3),制定本方案。
一、行政村卫生室的设置
每个行政村建设一所政府支持的标准化村卫生室,作为合作医疗定点机构。行政村卫生室应具备必要的基础设施、医务人员、基本设备和药品,为农民群众提供规范有效的医疗卫生服务。村卫生室人员应具有法定执业(从业)资格或医学类大专以上学历。具体设置标准参照《安徽省农村村卫生室建设指导标准》(《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村卫生服务体系民生工程2007-2011年建设规划的通知》附件2)执行。政府配备给村卫生室的各项资产属于国有资产,由所在地乡镇卫生院统一管理。
二、行政村卫生室的工作任务
行政村卫生室主要承担辖区农村居民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一般疾病的初级诊治。
1. 负责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登记、报告。
2. 负责孕产妇保健系统管理,协助做好儿童保健系统管理。
3. 开展健康教育,向村民宣传卫生保健知识。
4. 参与农民健康档案的建立与更新,高血压、糖尿病、精神疾病等慢性非传染病的随访。
5. 协助做好儿童免疫规划预防接种,老年人保健,结核病、艾滋病等传染病防治,村级爱国卫生运动实施。
6. 积极宣传新农合政策,协助做好参合农民医药费用报销补偿情况的定期公示工作。
7. 使用适宜技术和国家基本药物,做好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治、急重病人的初级救护、及时转诊和家庭康复指导。
三、行政村卫生室的补偿渠道
实行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行政村卫生室,基本药物实行零差率销售;现有库存药品全部按进价销售,且不得高于国家指导价和省采购价。
政府对一体化管理的行政村卫生室承担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实行药品零差率给予补助,按行政村农业户籍人口数核定村卫生室补助标准,即每1200个农业户籍人口每年补助行政村卫生室8000元,补助资金由省财政统一安排到县(区),再由县(区)落实到村卫生室。村卫生室依据内部绩效考核结果进行分配。
尚未实行一体化管理的行政村卫生室收入来自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基本医疗服务收入和药品加成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