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

  一、乡镇卫生院的设置
  每个乡镇设置1所政府举办的卫生院,由所在县(区)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管理。乡镇卫生院按功能分为中心卫生院和一般卫生院。改革后在乡镇卫生院内设立预防保健所,所长由卫生院院长兼任,负责本区域的公共卫生服务工作。
  濉溪县、相山区现有乡镇卫生院、防疫所可按照建制乡镇合并,合并后原非建制乡镇卫生院可作为分院设置。改革实施中要确保现有医疗资源不得流失。
  二、乡镇卫生院的工作职能
  (一)提供公共卫生服务。
  1. 落实农村居民健康档案管理及服务。
  2. 普及卫生保健常识,实施重点人群及重点场所健康教育,帮助居民形成有利于维护和增进健康的行为方式;指导开展爱国卫生工作。
  3. 规范预防接种服务,执行国家免疫规划。
  4. 及时发现、登记并报告辖区内发现的传染病病例和疑似病例,参与现场疫情处理。
  5. 开展新生儿访视及儿童保健系统管理,进行体格检查和生长发育监测及评价,开展健康指导。
  6. 开展孕产妇保健系统管理和产后访视,进行一般体格检查及孕期营养、心理等健康指导。
  7. 对辖区65岁及以上老年人进行登记管理,进行健康危险因素调查和一般体格检查,开展健康指导。
  8. 对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高危人群进行指导,对确诊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病例进行登记管理、定期随访和健康指导。
  9. 对辖区重性精神疾病患者进行登记管理、治疗随访和康复指导。
  10. 协助处理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1. 接受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对辖区内传染病防治、学校卫生、食品卫生、饮水卫生、职业卫生,以及村级预防保健工作进行指导、培训、考核与监督。
  12. 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公共卫生服务。
  (二)提供基本医疗服务。
  1. 使用农村适宜医疗技术和中医药技术,正确处理常见病、多发病,对疑难病症进行恰当的处理与转诊。承担乡村现场应急救护、转诊服务和康复服务。
  2. 健全消毒、隔离制度,遵守无菌操作规程,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做好医疗废物处理和污水、污物无害化处理。
  3. 认真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执行药品集中采购和统一配送政策,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
  4. 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其他适宜的医疗服务。
  (三)其他职能。
  1. 严格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规定,履行定点医疗机构职责,做好有关的政策宣传、监督及服务工作。
  2. 深入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对村卫生室实行以“五统一、两独立”为基本内容的规范管理。负责村卫生室的技术指导和乡村医生培训等项工作。
  三、乡镇卫生院内设机构设置
  1. 改革后乡镇卫生院设立预防保健所、临床科室和行政管理科室。行政管理(含后勤保障)岗位数不得超过总岗位数的20%。
  2. 预防保健所可下设免疫规划科(预防接种门诊)、妇幼保健科、卫生监督科、传染病防治科等职能科室,具体承担公共卫生服务职能。
  3. 临床科室重点设置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中医科等,并可根据自身实际和群众基本医疗需求适当增加相关临床科室。
  四、乡镇卫生院的改革任务
  (一)改革人事制度,实行全员聘用。
  1. 核定人员编制。按照《淮北市乡镇卫生院改革试点机构编制标准》(附件2)执行。核定的编制是乡镇卫生院聘用人员和核拨经费的依据。
  2. 科学设置岗位。按照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科学合理设置岗位。其中,专业技术岗位不得低于总岗位的80%。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以医、药、护、技等岗位为主体,并根据工作需要适当设置非卫生专业技术岗位。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的岗位应占总岗位数的30%。
  3. 人员定岗竞聘。
  (1)竞聘对象。2008年12月31日前进入乡镇卫生院(防疫所)的人员,包括在编正式工作人员和临时聘用人员中具有执业(从业)资格或医药卫生类中专以上学历者;2009年度依据省卫生厅、人事厅、财政厅《关于公开招募医药卫生类专业毕业生到乡镇卫生院工作的通知》(皖卫人〔2004〕23号),经由县卫生、人事、财政部门公开招募进入乡镇卫生院的大专以上毕业生,可参加此次定岗竞聘。
  乡镇卫生院临床岗位应优先在具有临床医疗资质的人员中竞聘;公共卫生服务岗位应优先在具有公共卫生资质的人员中竞聘。
  (2)实施步骤。①报批设岗方案。乡镇卫生院依据核定的编制和职责任务,拟制本单位岗位设置方案。设岗方案由县(区)卫生部门审核、人事部门核准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和卫生部门备案。②确定竞聘人员。县(区)卫生、人事(劳动)、编制等部门对乡镇卫生院上报的竞聘人员,按规定逐人审核、确认。③组织竞聘上岗。县(区)卫生部门根据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采取考试、考核的方式,统一组织竞聘上岗。
  (3)资格准入。实行资格准入制度,不具备执业资格的人员不得进入。对具有执业(从业)资格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如无相应空缺的岗位,可以高职低聘、转岗聘用。
  鼓励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濉溪县、相山区要结合实际,制定定岗竞聘具体实施办法。
  4. 实行全员聘用。乡镇卫生院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签订聘用合同,实行合同管理。合同应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待遇、聘期等内容,合同文本完整规范。县、区人事、卫生部门按规定对乡镇卫生院完成岗位设置、组织人员定岗并签订聘用合同的情况进行认定。对符合政策规定,完成规范的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根据所聘岗位确定岗位工资待遇。
  今后乡镇卫生院岗位空缺需补充工作人员,必须在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和年度招聘计划内,面向社会公开招聘,采取公开信息、资格审查、考试考核、竞争择优等规范程序组织实施。新进人员一律实行聘用制。
  5. 安置分流人员。按照《淮北市乡镇卫生院分流人员安置办法》(附件6)执行。
  (二)改革分配制度,实施绩效考核。
  对乡镇卫生院的绩效考核,按照《淮北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试点办法》(附件7)执行。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对辖区内的乡镇卫生院进行考核,财政、人事等部门对考核结果进行审核;乡镇卫生院在县级卫生行政等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其工作人员进行考核。
  乡镇卫生院的考核结果作为政府补助的依据。考核合格的,政府按照与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的原则核定;不合格的,政府按照考核合格确定的补助水平乘以考核得分比确定。乡镇卫生院对工作人员的考核结果,作为其考核周期(每周期为半年)岗位绩效工资分配的主要依据和其晋级、奖励以及聘用、续聘和辞退的重要参考依据。
  (三)建立基本药物制度,实行零差率销售。
  确定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的使用范围。乡镇卫生院在优先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的前提下,确需使用其他药品的,按规定在省补充药品范围内选择使用。一般卫生院允许使用省补充药品的品种数量和销售额,占每月药品总数和总销售额比例≤20%;中心卫生院允许采购使用省补充药品的品种数量和销售额,占每月药品总数和总销售额比例≤30%。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