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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

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
(淮政〔2009〕58号)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皖政〔2009〕122 号),我市濉溪县和相山区分别作为安徽省 32 个实施基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试点县(区)之一。为切实做好濉溪县和相山区改革试点以及全市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工作,加快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提高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能力,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实施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实施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是我市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医改工作要求,加快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关键环节,涉及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根本性转变。实施好濉溪县、相山区试点工作,对于全市医改工作有序有效推进,加快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是深受群众拥护的为民惠民之举。实施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推进现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补偿机制和药品价格形成、药品生产流通体制机制等方面创新,对于从根本上解决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各项任务顺利进行,必将提供有力的保障。特别是通过此次改革,可以从根本上改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以药补医”的机制,确保恢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公益性,确保基本药物制度在基层顺利建立实施,确保有效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开展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时间紧、任务重、责任大。全市要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确定的改革目标和任务,坚定决心、克服困难、抓紧推进,又要精心组织、勇于创新、稳步实施,确保改革顺利进行,达到预期目标。

  二、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改革目标和范围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国家和省、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加快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提高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能力,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

  (二)基本原则: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必须立足于实情,一切从实际出发,全市统一标准,统一实施,先行试点,后在全面铺开,坚持全省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原则。政府主导,分级负责,有序推进。按照公益性方向,强化政府职责,突出重点,积极稳妥推进改革。市级抓好监督指导,县(区)负责执行落实。

  扩大服务,降低药价。确保人民群众人人享受到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并从降低药品价格中得到明显的实惠。综合改革,创新体制机制。推进管理体制和人事、分配、药物、保障制度综合改革,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建立新的充满活力的长效机制。

  (三)改革目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益性的管理体制和新的运行机制基本建立,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能力明显增强,医务人员素质显著提高,人民群众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需求得到基本满足。

  (四)改革试点范围:濉溪县、相山区辖区内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及其一体化管理的行政村卫生室。

  三、推进五项改革,健全完善基层医药卫生服务体系

  (一)推进管理体制改革,建立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益性管理体制。

  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是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益性事业单位,主要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由所在县(区)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原市三区内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职责由市卫生行政部门移交至区级卫生行政部门(见附件 5)。

  对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严格界定功能和任务、核定人员编制、核定收支范围和标准、转变运行机制的同时,政府负责保障按国家规定核定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员经费和其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使其正常运行。积极推进乡镇卫生院对所属行政村卫生室实行人员、业务、药械、财务一体化管理,对村医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等任务给予合理补助。村卫生室统一实行独立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制度;作为独立的法人机构,村卫生室承担开展业务发生的民事及相关法律责任。

  (二)推进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因事设岗、全员聘用的用人机制。

  依据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承担的工作任务,结合服务人口及当地自然、经济和社会条件情况,合理核定需要的人员编制,由编制部门实行总量控制、集中管理、统筹使用。

  乡镇卫生院编制按农业户籍人口 1‰实行总量控制,并分类核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编制执行《安徽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实施意见》(皖编办〔2007〕26 号)。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核定的人员编制,作为其聘用人员和核拨经费的依据。

  改革后,乡镇卫生院院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由县(区)卫生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公开选拔、择优聘任,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实行卫生技术人员资格准入制度。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核定的编制范围内,按照人事部门核准的设岗方案,所有人员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实行合同管理。分流人员采取多种方式妥善安置。

  (三)推进分配制度改革,建立科学公平、体现绩效的考核分配机制。

  根据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功能定位,科学核定承担的工作任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根据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的人口数量、服务质量和服务半径核定; 基本医疗服务任务根据近三年医疗服务平均人次数、收入情况,并综合考虑影响医疗服务任务的特殊因素核定。

  建立以服务数量、质量、效果和居民满意度为核心,公开透明、动态更新、便于操作的工作任务考核机制。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绩效考核,财政、人事等部门对考核结果进行审核,考核结果与经费补助挂钩。

  建立按岗定酬、按工作业绩取酬的内部分配激励机制。基层 医疗卫生机构依据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管理岗位任务制定内部分配管理办法,定期组织对职工绩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职工个人收入挂钩。

  (四)推进基本药物制度改革,取消“以药补医”,实行零差率销售。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执行国家、省确定的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有关规定。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由省统一网上集中招标采购、统一定价、统一配送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取消药品加成,实行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零差率销售。

  试点过渡期间,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由省根据招标等情况统一确定采购品种、采购限价,统一确定生产企业及配送企业条件,全市组织统一招标配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现有库存药品全部按进价销售,且不得高于国家指导价和市采购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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