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对归口管理的中介机构严格管理,最大限度降低中介收费。中介代理业务要以企业自愿委托为前提,除法定代理外,其它任何代理事项不得作为审批或办理有关手续的前置条件;另外,要培育健全具有较高资质,办事程序简捷的中介机构。力争使项目论证、安评、环评、能评、资产评估、审计等事项在本地完成,为企业提供便捷廉价服务。
十一、放宽市场准入领域和注册登记条件。坚持“非禁即入、平等待遇”原则,除矿山企业和国家产业政策有明确规定禁止或限制的行业外,一律向创业主体开放。放宽企业名称使用范围、出资范围、投资主体范围、经营范围及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的审查和年检要求,任何部门不得超越法律、行政法规之外,另外设置前置审批条件。
十二、下放行政许可权限,简化项目核准备案手续。在全面落实
《意见》十四条的基础上,我市中小企业新上和技改扩建项目的核准和备案权限,除矿山开采、能源生产、高耗能、高污染等产业外,一律下放到旗县市区。其它行政许可手续,除土地外全部由同级部门出具。项目的核准备案要进入行政审批服务大厅,完善“一站式”办公,“一条龙”服务方式,企业前期工作充分,材料齐全,能够现场办结的,要即收即办;项目材料不全的,要一次性告知,实行一周办结制。需要向上级部门报批的,有关对口部门要积极主动协调,帮助企业完成审批事项。
十三、实施土地倾斜政策。市国土资源局要做好有关前期工作,在土地供应和出让价格方面认真落实
《意见》规定,对新上工业中小企业用地要按最低出让价保障供给,对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国有未利用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15%执行。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未利用地,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50%执行。
十四、加大招商引资力度,积极承接产业转移。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工业园区都要采取建立招商引资小分队、委托招商、网上招商等多种形式,开展广泛持久的招商引资活动,承接发达地区产业转移,为培育中小企业产业集群,实现产业升级创造条件;同时要强化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完善配套功能,真正形成中小企业的创业基地和服务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