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乌政发〔2009〕130号)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察哈尔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
《意见》),促进我市中小企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结合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重点行业和产业,全力推进中小企业发展。各地各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和各自职责,把贯彻
《意见》作为学习和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落脚点,摆在重要议事日程,抓紧抓好。要重点抓住主导产业,特别是非资源型、高技术型、劳动密集型产业,以自治区实施的“双百工程”为契机,围绕优势特色产业搞延伸,围绕重点项目搞协作,围绕基地园区搞配套,通过自主创新、招商引资和承接先进发达地区产业、资本、技术和管理服务等项目,推动我市中小企业向产业集群化方向发展,实现产业升级,不断发展壮大。力争到2012年,全市中小企业生产总值由08年的276亿元达到515亿元,年均递增17%以上,分年度分别增长16%、17%、17%和18%;累计新增就业5.5万人以上,分年度分别增长1.15万人、1.37万人、1.45万人和1.54万人。
二、建立金融机构服务中小企业考评体系和激励机制。市政府金融办会同人民银行、银监局要督促各商业银行认真落实
《意见》精神,尽快建立健全市县二级中小企业专门信贷机构,确定专门信贷指标,制定专门信贷标准,明确职责,落实人员配置,适度提高对中小企业信贷风险的容忍度,力争使中小企业信贷投放增速高于全部信贷增速。市金融办要根据各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发展贷款总量和增量制定考核评价奖励办法,可结合人民银行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结果,对信贷业绩定期考核公布,年终由市政府对做出突出贡献的银行予以表彰奖励。
三、金融机构要为中小企业提供优质服务。要完善基层网点,下放权限。各金融机构应根据风险控制水平,将中小企业贷款审批权限适时下放到旗县支行。对信用和发展前途好的企业实行贷款利率浮动和灵活的计结息政策,一时难以按时还款可适当放宽还款时限。要开发适合中小企业需求的信贷产品和金融服务。人民银行要运用再贴现、再贷款、差别存款准备金率等货币政策工具引导银行业机构的资金流向,加大对中小企业特别是涉农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各银行业要适时推出为中小企业量身定做的信贷产品,积极参与自治区政府与工信部共同建设的“全国中小企业融资服务交易中心”,实现银行和企业的自动对接;积极支持无抵押、无担保融资方式的创新,破解中小企业贷款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