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2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报经区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收回。
第三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在接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后 30 日内,持原土地证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文件和联营或者入股协议申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还应提交农用地转用的审批文件。
第三十九条 因企业破产、兼并、改制等引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发生变化的,获得土地使用权的企业或个人、集体土地所有者应当在接到批准文件后 30 日内,持批准文件、有关合同、原土地使用证及其他有关文件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条 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因交换、调整土地而发生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的,交换、调整土地的各方应当在接到交换、调整协议批准文件后 30 日内,持协议、批准文件和原土地证书共同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一条 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协议期满,未申请续期或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原集体土地使用者在期满之日前 15 日内,持原土地使用证及协议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二条 集体土地所有者与使用者终止土地使用的,原集体土地使用者在使用权终止后 15 日内,持使用权终止协议和原土地使用证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三条 因集体土地所有权被注销的,土地原土地使用者应当持原土地证书及有关证明材料,申请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第四十四条 土地使用者未按照规定申请注销登记的,国土资源部门可以依照本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直接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注销土地证书。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濉溪县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可以参照本规定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