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 5 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土地登记申请。
第十三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土地登记申请后,认为必要的,可以就有关登记事项向申请人询问,也可以对申请登记的土地进行实地查看。
第十四条 集体土地权属调查由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权属调查中应当公告或者书面通知有关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到场指界。
第十五条 被调查的土地权属界线所涉及的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应当按照公告或指界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地点派指界人到场指界。经双方认定的界线,双方指界人应当在地籍调查表上签字盖章。
一方指界人未在规定时间出席指界,其宗地界线以另一方所指界线确定。登记机构将违约缺席定界通知书送达缺席者。缺席者对权属界线如有异议,可以在 15 日内提出重新指界申请,并由申请人负担重新划界的全部费用,逾期不申请或申请后又缺席的,视同对确定的界线无异议。
指界人未能出具有关证明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在地籍调查表上签字盖章的,视同缺席指界。
第十六条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地籍调查成果及申请资料,对土地权属性质、权属来源、范围、四至、面积、地类等进行审核,填写土地登记审批表。
土地登记审批表以宗地为单位填写。两个以上土地使用者共同使用一宗土地的,应当分别填写土地登记审批表。
第十七条 土地权属界线有争议的,调查员应当进行现场调解。经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先确定没有争议的土地权属界线。争议部分按照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后再确定界线。
第十八条 经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对认为符合登记要求的宗地予以公告。
公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土地使用人和土地他项权利人的名称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