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集体土地确权登记暂行规定的通知
(淮政办〔2009〕73号)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淮北市集体土地确权登记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淮北市集体土地确权登记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集体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加强集体土地权属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土地登记办法》、《
城镇地籍调查规程》及《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集体宅基地使用权的确权登记。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确权登记,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权登记,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 市国土资源局主管全市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工作。
市辖三区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工作,暂由市国土资源局委托所在地分局办理。
第五条 依法登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他项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