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全省房地产开发企业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管理工作的通知
(吉建房〔2009〕34号)
各市州建委(建设局、房产局),长白山管委会规划建设局,各县(市)建设局(房产局):
为进一步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加强对全省房地产开发企业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管理工作,现将有关内容通知如下:
一、开发企业不良行为包括的内容
(一)主体不合法的不良行为
1、无营业执照从事开发经营业务的。
2、无开发资质证书从事开发经营业务的。
3、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伪造资质证书的。
4、被工商部门认定虚假出资的。
(二)拆迁阶段的不良行为
1、未取得拆迁许可证,擅自拆迁的。
2、未按拆迁许可证的拆迁范围合法拆迁的。
3、在拆迁过程中,使用断水、断电、恐吓等手段违法拆迁的。
4、超期安置被拆迁人和拖欠被拆迁人拆迁补偿安置费用的。
5、其它违反现行拆迁法律法规,实施拆迁的。
(三)开发阶段的不良行为
1、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从事开发经营业务的。
2、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的。
3、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的。
4、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的。
5、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未办理变更手续的。
6、依法必须实行招标的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业务规避招标的。
7、有明示、暗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或明示、暗示施工企业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的。
8、未进行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的。
9、工程质量不合格或者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
(四)销售阶段的不良行为
1、未按规定取得预售许可证擅自预售商品房的,包括以内部认购、内部认订、内部登记等形式,收取买受人排号费、预定款、订金、定金等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行为。
2、房屋销售中存在一房多售、故意隐瞒应当公示的内容等欺诈行为,造成消费者损失未予及时改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