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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阿拉善盟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四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资产清查工作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实施细则》(内财资〔2007〕88号)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七章 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调处

  第五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国家对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行政事业单位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第五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向盟财政局申报、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并由盟财政局核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第五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是国家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享有所有权,行政事业单位享有占有、使用权的法律凭证,由盟财政局统一发放。
  第五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单位名称、地址、负责人及成立时间;
  (二)单位性质、主管部门;
  (三)单位资产总额、国有资产总额、主要实物资产额及其使用状况、对外投资情况;
  (四)其他需要登记的事项。
  第五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一)新设立的单位,办理占有产权登记;
  (二)发生分立、合并、部分改制以及隶属关系、单位名称、地址和单位负责人等产权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单位,办理变更产权登记;
  (三)因依法撤销或整体改制等原因被清算、注销的单位,办理注销产权登记。
  (四)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实行年度检查。
  对于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产权登记、年度检查或年度检查不合格的,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自动失效,不再具有法律效力。
  第五十五条 产权纠纷是指由于财产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不清而发生的争议。
  第五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之间的产权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由盟财政局或盟行署调解、认定。
  第五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与其他国有单位之间发生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可向盟财政局或共同上一级财政部门申请调解或认定,必要时报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处理。
  第五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与非国有单位或个人发生产权纠纷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提出拟处理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盟财政局批准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八章 资产信息管理与报告

  第五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按照国有资产信息化管理要求,对占用、使用的资产应建立和完善信息化管理系统,实行动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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