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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阿署办函〔2009〕99号)


各旗人民政府,行署各委、办、局,开发区、示范区,各事业单位: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09〕6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盟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政府采购需求,不断扩大政府采购实施范围,逐步完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保证全盟政府采购规模平稳较快增长。要按有关规定,做好工程项目的政府采购工作。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工程项目要全部实施政府采购,除招标投标环节外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执行。盟本级要按照《阿盟行署办公厅转发盟财政局关于盟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工作中有关问题规定的通知》(阿署办发〔2009〕35号)要求,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工作。对使用财政性资金购置工程材料及设备的,要严格按照《阿盟财政局关于使用财政性资金购置工程材料及设备进行政府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执行。凡不按规定进行政府采购招标的,盟财政局不予拨付资金,并按照《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没有建立"管采分离"政府采购监管和执行机制的地区,要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要求尽快建立,明确财政部门、集中采购机构、采购单位的职责范围,形成权责统一、分工明确、相互制约、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推动政府采购工作的健康发展。
  三、各级财政、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依法加大对采购当事人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罚力度。对采购单位不按要求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或不按规定组织采购活动的,财政部门拒绝支付采购资金;对化整为零、有意规避政府采购的,要严肃查处,并对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对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违规操作、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法进行限期整改或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政府采购代理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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