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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查处套取社会保险基金规定

  (一)将本人的社会保险卡借给他人冒名住院或者办理门诊特殊疾病、家庭病床就医的;

  (二)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社会保险卡住院或者办理门诊特殊疾病、家庭病床就医的;

  (三)隐瞒、编造病史,伪造、涂改医疗文书、单据等有关凭证,虚报冒领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

  (四)转卖通过医疗保险基金报销的药品,谋取不当利益,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

  (五)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其他行为。

  第十八条 (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套取医疗保险基金法律责任)

  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依法追回其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获取的费用,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整改,处以违规金额1至3倍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取消其定点医疗机构资格,5年内不得授予其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一)将不符合入院指征的参保人员收住入院或者将符合出院指征应予出院的参保人员继续滞留住院的;

  (二)未按规定查验身份证明和社会保险卡导致他人冒名顶替、挂床住院的;

  (三)采取虚记费用、串换药品或者诊疗项目、伪造证明或者凭据等手段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

  (四)将工伤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妇女生育费用等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

  (五)将医疗保险不予支付的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变通记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

  (六)私自联网结算或者将非定点医疗机构的费用纳入医疗保险结算的;

  (七)为不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办理家庭病床或者办理特殊疾病的;

  (八)经核实无病历记载或者病历记载与发生的医疗费用不符的;

  (九)利用特殊病种超量购药、搭车开药、转让医疗票据,从中牟利的;

  (十)不按药品实际名称、数量、金额,多开或者乱开收费票据的;

  (十一)违反基本医疗保险规定,造成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流失的其他行为。

  第十九条 (定点零售药店及其工作人员套取医疗保险基金法律责任)

  定点零售药店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依法追回其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获取的费用,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整改,处以违规金额1至3倍的罚款,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取消其定点零售药店资格,5年内不得授予其定点零售药店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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