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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查处套取社会保险基金规定


  第十四条 (套取社会保险基金法律责任)

  单位或个人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处以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丧失待遇领取资格后,本人或者他人继续领取待遇或者以其他形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立即停止待遇支付并责令限期退还已经领取的款项;逾期拒不退还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追回,并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 (冒领养老保险待遇法律责任)

  对弄虚作假违规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立即停发基本养老金,并限期收回或者从其以后应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中逐步扣除已经冒领的养老保险金;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亲属或者他人冒领基本养老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责令冒领者限期退还,并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给予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逾期拒不退还冒领的养老保险金以及不履行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罚决定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六条 (城乡居民参保人员套取医疗保险基金法律责任)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依法追回其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报销的医疗费用,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一)将本人的社会保险卡借给他人冒名住院或者办理门诊特殊疾病的;

  (二)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社会保险卡住院或者办理门诊特殊疾病的;

  (三)隐瞒、编造病史,伪造、涂改医疗文书、单据等有关凭证,虚报冒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

  (四)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其他行为。

  第十七条 (城镇参保职工套取医疗保险基金法律责任)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依法追回其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套取的医疗费用,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并视情节轻重,暂停其6个月以上24个月以下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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