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接待工作所产生的费用,按渝水办〔2006〕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章 作风纪律
第五十七条 重庆市水利局及局属各单位工作人员要牢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务必继续保持谦虚、谨慎、不骄、不躁的作风,务必继续保持艰苦奋斗的作风。按照中央提出的“八个坚持、八个反对”要求,在思想作风、学风、工作作风、领导作风和干部生活作风方面严于律己、率先垂范,坚决防止和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第五十八条 重庆市水利局机关及局属各单位工作人员要坚决维护团结、维护大局,在局党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增强大局观念,强化服务意识,做到小局服从大局,局部服从全局。局领导成员分工负责,互相配合,精诚团结,形成合力。
第五十九条 重庆市水利局机关及局属各单位工作人员要崇尚实干、崇尚创新,做学习的表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科技、金融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重庆市水利局要通过举办讲座等方式,组织学习经济、科技、法律、金融和现代管理等方面知识。
第六十条 重庆市水利局机关及局属各单位工作人员要带头廉洁自律,努力建设和维护廉洁机关的形象。要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进一步加大反腐倡廉力度,坚决查处违纪违法案件,切实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努力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第六十一条 重庆市水利局各级领导要深入基层,考察调研,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轻车简从。
第六十二条 重庆市水利局机关及局属各单位工作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局党组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通过正常渠道提出,在局党组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局党组决定相违背的言行。
涉及与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和市组织人事(编制)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等进行工作衔接,需经分管局领导同意,分别由局办公室、组织人事处、规计处、财务处统一衔接,相关处室(单位)配合。
代表重庆市水利局或局机关处室发表讲话、文章,提供重要信息,应经局领导或处室负责同志的授权或认可。个人不得擅自发布涉及重庆市水利局工作的未定重大问题和事项,不得对外发表或采取与重庆市水利局决定相违背的言论或行动。
第六十三条 重庆市水利局机关及局属各单位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国家保密规定,严守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严格遵守计算机和移动存储介质使用的有关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