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局领导出国访问报重庆市政府批准。局长离开主城区,按规定向重庆市政府领导或市政府办公厅报告;其他局领导离开主城区外出,由本人事前向局长报告。
(二)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正职离开主城区,事前向分管局领导报告;出国访问,需经局外事部门并分管局领导、分管外事的局领导审核,报局长批准。
(三)各处室副职离开主城区,事前需书面请示本处室正职同意后报分管局领导批准;出国访问,需经本处室正职、外事部门审核,报分管局领导和分管外事局领导同意后,呈局长批准。
(四)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一般应保证一名负责同志在机关处理日常事务。
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负责同志外出经批准后,需报办公室备案。
第五十四条 内外事活动安排。
(一)邀请局领导出席市内各类活动的通知、请柬、来函等,均由办公室统一安排,提出意见报批,其中涉外活动由外事部门统一安排。
(二)局领导与重要来宾会见、会谈时,陪同参加的有关处室应做好会谈记录,必要时有关部门应及时印发会谈纪要;对会谈中议定的事项,有关处室应认真落实。
(三)重庆市水利局设新闻发言人,新闻发言人原则由办公室主任担任。
局新闻活动由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归口管理。任何处室、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新闻通稿、接受记者采访或组织媒体新闻活动。
(四)机关各处室工作人员以职务身份或工作时间参加各类涉外活动应事先报局外事管理部门核定,局办公室备案。
第五十五条 重庆市水利局实行方便、务实、热情、高效的接待制度,尽可能为区县(自治县)水利(水务)部门和相关部门、单位来局办事创造条件。
第五十六条 局接待工作由办公室和机关后勤服务中心统一管理,实行集中接待和各处室对口接待的办法。
(一)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部级领导来渝检查指导和考察水利工作,由局办公室制定接待工作方案,报请局分管领导审核、局长审批同意后组织实施,并及时衔接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协调市领导出面接待。
(二)水利部、长江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厅、局)正厅局级领导来渝考察水利工作,由局办公室牵头会同相关业务处室制定接待工作方案,报请局分管领导审核、局长审批同意后实施。
(三)各区县(自治县)和市级有关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来局衔接工作,由局办公室提出工作方案,报局领导同意后组织有关业务处室实施。
(四)巡视员、副司局级及其他各类人员来局检查指导、考察调研或衔接汇报工作的,由对应处室按要求对口接待,局办公室按标准安排一次宴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