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以重庆市水利局办公室名义发文,由分管局领导或局长签发;根据工作需要也可由办公室主任签发。
属各单位职权范围内事务、应由各单位自行发文的,不得要求重庆市水利局批转或重庆市水利局办公室转发。
第四十八条 各区县(自治县)水利(水务)部门和局属各单位报送重庆市水利局审批的公文,由其主要负责人签发,并由重庆市水利局按公文处理程序办理。除局领导直接交办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紧急或绝密事项外,不得直接向局领导个人报送公文。
第四十九条 重庆市水利局公文实行分级审核负责制度。各处室在办理公文过程中必须认真履行职责,起草文件必须认真负责,处室审核时应严格把关,努力提高公文质量。办理公文应讲求时效,有时限要求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结;没有时限要求的,应尽快办理。重庆市水利局实行公文质量通报制度。
公文办理中涉及其他处室职责的,主办处室应事先主动与相关处室协商,履行会签程序。相关处室应积极配合,明确提出会签意见。如处室间有分歧意见,由拟稿处室与相关处室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处室应列出各方意见和依据并提出办理建议,上报分管局领导协调或裁定。
第五十条 各处室在内部公务活动中需书面请示、报告和商洽工作的,应使用签报。凡报送局领导的签报,应及时呈送局领导。当签报事项涉及机关其他处室职责时,签报拟稿处室应事先与有关处室进行协商,履行会签程序,会签处室应明确提出会签意见。如处室间有分歧意见,拟稿部门应根据第四十九条的会签程序办理。
第五十一条 重庆市水利局印发的公文,除涉密文件外,应在《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和局水利(水务)公众信息网上公布。
第十一章 基本工作制度
第五十二条 重庆市水利局实行节假日值班制度。
全国及全市重大会议、重大活动和清明、五一、端午、中秋、国庆、元旦、春节期间,除局领导带班外,由办公室负责安排的各处室值班人员必须到位,不得缺席。
对各类重大突发事件和市委值班室、市政府值班室的书面交办件,相关值班处室不能推诿,要按照时限要求办理回复。对市委、市政府领导指示,要求回复落实情况的,相关处室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回复。
各类紧急政务和突发事件,按照市委、市政府统一规定,按时通过重庆党政办公信息网的值班信息窗口进行网上报送。
各处室值班人员应做好值班记录,按时交接情况。办公室要定期核查各处室值班人员坚守岗位情况,并做好记录,在年终的目标考核中兑现。
第五十三条 重庆市水利局实行请销假制度(含休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