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会议要求和决定的事项,有关处室和局属有关单位必须及时传达,认真贯彻落实,办公室负责督促检查并及时向局领导和有关处室反馈情况。
第四十二条 重庆市水利局每年年初召开全市水利(水务)工作会议,研究部署全市水利工作。
第四十三条 重庆市水利局实行会议审批制度。
(一)要求区县(自治县)党政负责人参加的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工作会议,报市政府分管市长审批,以市政府办公厅文件通知。
(二)要求区县(自治县)水利(水务、农机)局长参加的以市水利局名义召开的全市水利(水务)工作会议,由局长审批,以局办公室文件发会议通知。
(三)要求区县(自治县)水利(水务、农机)局有关领导和人员参加的以市水利局名义召开的水利专项工作会议,经分管副局长同意,报局长办公会审定,以局办公室文件发会议通知。
以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名义召开的会议,原则上不邀请局领导出席,不邀请各区县(自治县)水利部门负责同志出席。
第四十四条 重庆市水利局及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召开的各类会议,必须从严控制、减少数量、控制规模、压缩时间、厉行节约。办公室应当加强对会议的管理。
第四十五条 局领导在以重庆市水利局名义召开的全市性水利工作会议上发表的讲话,以《重庆水利简报》形式印发,在处室(单位)会议上的讲话及处室(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在各种会议上的讲话一般不以《重庆水利简报》或文件形式印发。
第十章 公文审批制度
第四十六条 各区县(自治县)水利部门和局属各单位向重庆市水利局报送公文和重庆市水利局审批签发公文,严格按照《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遵守行文规则,注重公文效用,推行电子报文,逐步实现无纸化办公。
第四十七条 公文审批签发制度:
(一)下列公文由局长签发:重庆市水利局上报重庆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和重庆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的公文;重庆市水利局下发的涉及全局性、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的公文,人事任免,资金计划安排和其他重大事项的公文。重庆市水利局向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和有关部门请求批准事项和商洽一般性工作的公文,由分管局领导审批签发,涉及重要事项的核报局长审批签发。
(二)除应由局长审批签发以外的重庆市水利局公文,属于一位局领导分管工作范围内的,由分管局领导审批签发;涉及两位以上局领导分管工作的,经有关局领导会审会签提出意见后,由局长审批签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