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局办公室应加强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和对外有关工作的协调,充分发挥枢纽作用,确保政令畅通。重庆市水利局对各处室、各单位和市水投集团实行年度工作目标责任考核。
第九章 会议制度
第三十二条 重庆市水利局实行局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局长专题会议等会议制度。
第三十三条 局党组会议由局党组书记、局党组成员组成。由局党组书记召集并主持,主要研究部署党的建设、机关内部管理及重大人事安排等工作。局党组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巡视员、副巡视员、组织人事处处长列席。
第三十四条 局长办公会议由局长、副局长、纪检组长、局长助理组成,由局长或委托的副局长召集并主持,主要研究部署面上水利工作。局长办公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巡视员、副巡视员,市水投集团董事长、总经理,局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纪检监察室主任列席,同时根据需要安排局机关相关处室、局属相关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列席。
第三十五条 局长视情况召集并主持由有关局领导和有关处室、局属有关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参加的局长专题会议。其他副局长按照分工召集并主持由有关处室、局属有关单位负责同志参加的局长专题会议。
第三十六条 局长专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讨论研究重庆市水利局工作中的具体业务事项。
第三十七条 提请局党组会议讨论的议题,由组织人事处根据待议议题情况,提出召开局党组会议的建议,经局党组书记同意后召开。会议组织、会议记录、会议纪要起草、会议议定事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由组织人事处负责,会议纪要由局党组书记签发。
第三十八条 提请局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在充分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形成材料、提出建议,由分管局领导协调、审核,报局长审定后,由办公室列入待议议题,办公室根据待议议题情况,提出召开局长办公会议的建议,经局长同意后召开。议题原则由承办处室(单位)的负责同志汇报。会议组织、会议记录、会议纪要起草、会议议定事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由办公室负责,会议纪要由局长签发。
第三十九条 提请局长专题会议讨论的议题,由有关处室或单位在事先与相关处室或单位充分协调的基础上提出,由分管局领导审定。会议组织、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起草工作由会议涉及的主要处室负责,会议纪要由主持会议的局领导签发。
第四十条 参加会议的同志应准时到会。局领导、有关处室负责同志因故不能参加局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及局长专题会议,应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并告知会议组织处室(单位)。与会人员会前应认真研究拟审议的问题,会上发言应简明扼要,观点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