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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局工作规则》的通知

  第二十三条 严格执行行政问责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严格责任追究,提高行政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二十四条 重庆市水利局及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必须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坚持领导责任制,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畅通。局领导和各处室、各单位负责同志应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对于上访的群众,局信访主管部门视情通知有关处室和局属单位协助接待处理,承办部门和单位不得推诿扯皮;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自觉接受舆论和群众的监督,应重视新闻媒体、群众和其他渠道反映的问题,对重大问题必须主动查处、立即整改。
  第二十五条 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应及时报送政务信息,完成政务信息约稿,为领导决策提供信息支持。

第七章 廉政建设

  第二十六条 重庆市水利局及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应当规范工作程序和工作方法,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必须坚持原则,不予办理并说明情况;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追究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依法依纪查处。
  第二十七条 重庆市水利局及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党中央、国务院和重庆市委、市政府及重庆市水利局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要进一步规范公务接待,不得接受区县的送礼和宴请,倡导艰苦奋斗、勤俭节约之风,努力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强化内部审计,严格执行国家和市政府的有关财务管理规定。
  第二十八条 局领导及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负责同志必须严格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重庆市委、市政府及重庆市水利局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严格要求其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切实纠正不正之风。

第八章 工作安排及检查

  第二十九条 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应做好年度工作计划安排,认真落实局年度工作重点和各项工作计划,并在年中和年末形成执行情况报告,报分管局领导。各局领导要加强对分管工作的督促检查,按全局统一部署推进落实。
  第三十条 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必须坚决贯彻落实重庆市水利局的重大决策,及时跟踪并向分管局领导和局长反馈执行情况。局办公室负责对局工作计划及重要决策、部署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适时通报情况,确保工作部署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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