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重庆市水利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符合
宪法、法律和国务院、水利部、重庆市政府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以及国家其他的方针政策。
重庆市水利局起草地方性法律、法规、规章草案,依照法律法规和重庆市水利局规定的职责和程序进行,由局政策法规处归口管理和审查。水利法律、法规、规章执行中的解释工作以及行政复议工作,分由局政策法规处、执法监督处负责办理。
重庆市水利局有关处室应当在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水资源保护标准实施后,适时进行后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第十五条 依法建立健全各种突发性水事应急机制,提高应对突发性水事危机的能力。认真履行水资源监管职能,妥善处理水资源问题,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正、和谐。
第十六条 加强水政执法和重点水事案件的督察,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过错追究问责制度,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五章 政务公开
第十七条 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健全信息发布和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工作透明度。
第十八条 重庆市水利局制定的政策和文件,局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定的事项,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第十九条 凡国务院、水利部、重庆市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以及法律和其他事项,均应通过水利(水务)公众网、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第六章 健全监督制度
第二十条 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并自觉接受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常委会的法律监督和民主监督,根据要求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认真办理市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
第二十一条 重庆市水利局及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司法监督和专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认真查处和整改。
第二十二条 加强水利系统内部监督和层级监督制度。严格执行
行政复议法和各项监督、稽查、备案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违法或不正当的水行政行为,主动征询、认真听取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对重庆市水利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自身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