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副局长、纪检组长、局长助理、巡视员、副巡视员按照分工,协助局长负责分管工作。副局长、纪检组长、局长助理、巡视员、副巡视员受局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重庆市水利局进行外事活动。对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件,及时向局长报告,对带有方针政策的问题应认真调查研究,及时向局长提出建议。
第七条 局长因公外出期间,由局长指定的副局长主持工作。副局长、纪检组长、局长助理、巡视员、副巡视员因公外出期间,其分管工作实行AB角制度。在汛期和重大活动期间,如果代管工作的局领导也同时出差,其负责的工作由在机关主持工作的领导同志负责代管。
第八条 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在重庆市水利局统一领导下,负责本处室、本单位全面工作,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协助主要负责同志开展工作。工作中的重要问题由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重大问题按有关规定、程序及时向局领导请示、报告。
第三章 科学民主决策
第九条 重庆市水利局及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应建立和完善公众参与、专家咨询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和完善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第十条 重庆市水利局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社会公示等形式,充分听取相关部门、区县水利部门、专家和群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提请重庆市水利局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方针政策,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提出;依据应当充分,事先经专家论证;涉及局内其他处室和局属单位的,应事先主动沟通协调;涉及相关市级部门的,应事先充分协商;涉及区县的,应事先听取区县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应通过座谈会、论证会、社会公示等形式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应举行听证会。
第四章 依法行政
第十二条 重庆市水利局及局机关各处室按照依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强化责任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十三条 重庆市水利局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水资源开发、利用、管理、配置及保护的需要,适时提出法律法规草案建议,制定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水资源开发、利用、管理、配置、保护标准并及时修订或废止,建立健全与科学发展相适应的水利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水资源保护标准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