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局工作规则》的通知
(渝水〔2010〕1号)
各区县(自治县)水利(水务、农机)局,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市水投集团:
《重庆市水利局工作规则》已经2010年第一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一月六日
重庆市水利局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重庆市水利局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市委、市政府和水利部的方针、政策及工作部署,坚持依法行政、科学行政,力求各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行政效能,建设高效廉洁的市级工作部门,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水利部工作规则》,结合重庆市水利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水利局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重庆市委、市政府、水利部的决策和工作部署,按照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执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全面履行工作职能,努力提高行政能力和管理水平,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机关。
第三条 重庆市水利局是重庆市人民政府的组成单位及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水资源、水利工程、水土保持、河道、农田水利、农村水电及电气化、水库移民的主管机关和市政府防汛抗旱、节约用水的日常办事机构。依法行使水利工程建设、水资源的取水许可、排污口设置、河道采砂取石许可、开发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河道建设项目等进行行业管理和行政审批,依法征收水资源费、河道砂石资源费、水保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等。
局机关内设各处室、局属各单位应当根据各自分工,切实贯彻落实重庆市水利局各项工作部署,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密切配合,全面履行职能,确保政令畅通。
第四条 重庆市水利局及其直属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在各自的岗位上,认真履行
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热爱水利事业,弘扬“献身、负责、求实”的水利行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更加注重民生、服务民生,努力解决事关“五个重庆”、“三化”建设的饮水、防洪、工农业用水和水生态安全问题,为我市建设内陆型开放高地、长江上游经济中心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更加可靠的水资源保障;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坚持依法行政,廉洁从政,执政为民;坚持工作高标准,办事高效率,服务高质量;坚持遵章守纪,顾全大局,团结协作,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二章 领导职责
第五条 重庆市水利局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局长负责制,局长负责全面工作,副局长、纪检组长、局长助理、巡视员、副巡视员协助局长工作。